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3年11月5日,浙江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覆盖各类对象的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草案。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补充和兜底的作用。2003年,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要求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浙江社会救助的工作范围不断拓展,救助对象不断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增长。据统计,2003-2012年,全省共支出低保金94.05亿元,惠及困难群众648.96万人次。2004-2012年,全省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41.28亿元,救助困难群众1218.9万人次。截至2012年,全省保障廉租住房对象9.96万户,完成20.6万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2008年至2012年,各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6.3亿元;2006年至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资金共6.26亿元。2012年,共支出各类资助金约36亿元,资助约611万学生就学。 条例草案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根据各地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等给予补助;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根据浙江实际并考虑与国家相关立法及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条例草案明确社会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规定了救助标准、条件、对象,明确了救助的审批程序。 为了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合理配置救助资源;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由民政部门统一核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的互通共享,并避免多头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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