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9此常务会议通过,于11月29日以省政府令第173号发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自然灾害损毁以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村庄改造和移民搬迁废弃土地的复垦。 《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项目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特别要听取土地权益人、使用人意见,并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未附公众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办法》明确,应当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或者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意见和措施。对于拒绝采纳意见或措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