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是影响大气质量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遏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成为人民向往的美好愿望。12月18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表示,一部专门针对大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一:执行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提高油品质量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可以对本市新购和境外及外省、市转移本市的机动车提前实施国家规定下一阶段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燃料质量的监管,推广使用优质燃料和清洁能源,是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重要环节。《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市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销售的机动车车用燃料质量标准。机动车加油站、油罐车以及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同时,对于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亮点二: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不等同于限牌限号 为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国务院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调控政策研究。”为了发挥地方立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适时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年度增长。” 这一规定表达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防患未然;二是授权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年度增长。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不能等同于限牌限号。 亮点三:严重污染天可对机动车采取交通管制 今年以来,国内一些城市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污染状况,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今后,大连市也将采取这一做法。《条例》规定:“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同时指出:“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亮点四:两种情形机动车应强制报废 《条例》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反环保检验规定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强制报废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一是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二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属于高污染车辆,推进高污染车辆的报废和更新、淘汰是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有效措施。《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采取经济补贴等措施,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加速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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