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为赚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后座载人或托运超大、超宽物品;堵车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之间迅速穿行;虽然有明确禁行标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隧道等地,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驾驶人的身影时时可见……对这些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新修改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予以禁止,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据了解,非机动车违法行驶已成为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诱因。2012年,仅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达1651起,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58.8%。 对此,新修改的湖北省实施道交法办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10种行为的将被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未依法登记即上路行驶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醉酒驾驶的;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自行车或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新修改的办法还对行人扒车、抛物击车、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的行为予以禁止,违法者将被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也将面临警告或50元罚款。 随着城市车辆几何级数激增,停车泊位也成为稀缺资源。为缓解停车难,政府会选择适当路段在路边划定停车泊位。 对此,新修改的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是缓解停车难的有效办法,但现实中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交通安全。”孙少衡介绍说,这次修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孙少衡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