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于2013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强化项目过程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创新的主要制度有: 设立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制度。规定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建设作出承诺,并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确保新建住宅能满足购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房屋交付使用应符合条件。明确了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实行交付使用告知和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应当将住宅项目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资料在交房现场公示,便于透明监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房纠纷。 明确住宅质量保修期的计算时间。要求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购买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主管部门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评价情况将向社会公布。对失信企业,可以对其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融资等予以限制。通过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重庆市城乡建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