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设定的审查程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河北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河北省法制办正联合省监察厅、省编办对全省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摸底,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通知》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 《通知》中的“四个严禁”很是醒目:严禁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变相扩大许可范围,严禁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严禁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和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通知》还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各级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对一些确需新设的行政许可,《通知》对审查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临时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做好审查论证工作。 起草单位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将有关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置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意见和采纳情况及外省(市、区)的相关立法资料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论证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并及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论证材料内容要符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要求。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要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理由作重点说明。有关部门要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的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有关情况要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立法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政府令的方式设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决定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确有必要长期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做到目录的项目、依据、实施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一目了然。要适时对实施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情况进行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开展评估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各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照省政府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切实把好设定关,坚决杜绝违法设置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省法制办巡视员石玉林介绍说,政府转型离不开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是突破口。有了行政许可,就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行政许可越多,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也便有了腐败。通过减少审批事项,不仅减少了对经济的干预,还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我省在年初清理政府规章中尚有一些行政许可未及时作出处理,今后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对国务院分期分批取消和下放的334项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对接和落实。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省法制办;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清理后,按时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要将全省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情况和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将于2014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