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加强法律监督 ■各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行政执法等有关机关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知情权问题迎刃而解;民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方式 ■各级检察机关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 九条决议内容:积极回应群众呼声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记者采访发现,决议虽然篇幅不长,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决议解决了一些法律规定不是很具体,但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检察工作规律的实际问题。”河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决议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柳建志是决议出台的亲历者,他告诉记者,“决议不是突破现行法律,而是把散见于相关法律中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按照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薄弱环节、细化具体措施等规则整合起来,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贯彻执行提供了配套法规。” 柳建志说,决议共九条,涉及内容有: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提出各级政府机关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等。 “加强法律监督,无论是对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有多高的认识,就有多高的执行自觉性。”柳建志坦言,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尽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权限、对象、程序、手段等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有些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模糊,使得相关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从而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于是,决议开宗明义,在第一条重申“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支持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强调全省各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行政执法等有关机关,要“自觉增强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采访中,柳建志提到这样一个现象:近年来在河北省人代会上,代表们希望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加强民行检察监督。 令人欣喜的是,决议用浓重笔墨回应了人大代表的呼声:即“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和“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详细列举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河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兴友告诉记者,决议关于工作重点的规定“紧贴实际”。重点监督的对象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三是检察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发现,决议进一步明确了用什么手段进行监督,比如“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为手段,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力度”,而且还作出了鼓励检察机关就监督方式进行有益探索的规定,比如“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对于这样的规定,检察官们认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决议的出台,对基层检察工作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特别是对办理民行监督案件,就像一杆大旗,指明了方向。”河北省怀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桂明如是说。 决议最后一条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人大监督司法是法律授权的,但不能搞个案监督。柳建志表示,决议的这条规定,犹如一把钥匙,为人大监督司法打开了一扇大门,“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不搞个人监督,但可以听取检察机关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柳建志透露,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在决议出台一年之际,就决议的落实情况听取汇报。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与决议配套的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 人大决议推动法律监督维护法治权威 □本报记者 徐盈雁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周永康同志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法律监督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各地人大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缩影。截至8月上旬,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这充分彰显了各地党委、人大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执法为民。3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议、决定,无一例外地确定了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求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是对群众呼声的有力回应。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这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的原因,也是有关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立法还不够完备的原因。决议、决定把散见于相关法律中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归纳整合,为相关法律规定在辖区内的统一贯彻执行提供了配套法规。决议、决定也普遍强调了被监督机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后果,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 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支持更是监督。各决议、决定大多重申,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依法纠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在依法监督他人的同时,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知情权问题迎刃而解 决议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分别作出单条规定,就如何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应当接受监督”,如规定审判机关“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公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也对时间期限作出细化规定,如规定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检察机关”,使监督程序得以进一步厘清。 今年7月22日,河北省各界代表学习决议座谈会上,与会同志认为,决议对被监督者应当及时反馈,不得推诿、应付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亚男坦言:“线索来源渠道有限,一直是制约立案监督工作全面开展的瓶颈。”以桥西区为例,由于以往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执法信息,检察机关只能从被害人控告中和办案中获取线索。 对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谢玉华深有感触。她告诉记者,他们曾表示希望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共享,但对方回复“立案信息中有些属于机密,资源共享可能会造成泄密”。“不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信息,我们的立案监督工作则很难开展。”谢玉华说。 制约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知情权问题,以往在审判监督中同样存在。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刘锦辉、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谢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庚胥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向法院调卷难的问题,“法院说,可以看,但不能调。” 随着决议的出台,知情权问题有望迎刃而解。决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有了决议的明文规定,李亚男表示“可以顺利地调取执法信息了”。采访中,记者看到他手上拿到了桥西区公安分局的报案登记表和刑拘登记表原件,“哪些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哪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看这两个表就行”。李亚男告诉记者,桥西区公安分局以往对接受法律监督就有很高的认识,如今在决议的推动下,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更为顺畅了,效果也更加明显了。就在决议出台后不久,桥西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报案登记表,成功追捕了3名多次在火车站小超市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看报案登记表,这个案子可能就会漏了。”李亚男说。 李亚男还特别提到,决议规定“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三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此类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 民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和方式 得益于决议,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相比,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向前迈出的步子更大。 “多年来,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大问题,是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不明晰。”河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白振平一语中的。他说,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法院对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有不同的认识,相当一部分法院认为监督范围限定为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监督方式限定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而对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这些有益的监督方式,则得不到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同。 衡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刘晓燕和石家庄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李素英认为,应当把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纳入民行监督范畴。刘晓燕介绍说,“衡水市七成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调解不能成为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如今,“加强对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被明文写入决议,“常态化监督”从梦想走进了现实。 而在监督方式上,河北省怀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桂明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2008年,怀来县杏林堡村多名村民向检察院反映,某单位在其村旁修建公路,因设计问题导致该村35户村民的庄稼地常被雨水毁坏,向多个部门反映无果。“院里商量后决定支持起诉。但当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我们对检察院是否具备支持起诉的主体资格都感到困惑,法院对此认识也不清晰。”接下来的工作更多的是靠个人沟通来开展,在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多次沟通后,这起案子最终支持起诉成功,村民们领到经济损失补偿款和用于修筑防洪设施建筑费共15万元。 “我们那时候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则能放心、大胆地支持起诉了。”让李桂明吃了定心丸的,是决议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今年6月27日,怀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申诉人赵某等10人起诉,法院很顺利地接受了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 不难发现,决议细化了法律监督程序,强化了法律监督的保障性措施,带给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由“软”到“硬”的转变。 不能回避的是,多名受访者在采访中表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当前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但这两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具有刚性,很多时候只能起到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相关部门继续研究的问题。 强化自身监督:自侦案件是重点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柳建志提醒说,决议并不是一味地向被监督机关提要求,对监督者也有加强自身监督的规定。他表示,出台决议的目的,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通过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制约中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与被监督只是分工不同”。 监督者也需要接受监督。决议对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作出了专门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 河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处长贾志宏告诉记者,这条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决议的出台,该院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审查逮捕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发现该立案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该报捕未报捕,及时提出立案监督的建议或作出追捕决定。比如,今年6月,贾志宏和同事们审查逮捕某市级检察院受贿案时,发现该案涉及的某犯罪嫌疑人有行贿犯罪行为未立案,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该院说明不立案理由。省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经研究决定通知该市院立案。据了解,这是河北省院首次对职务犯罪开展立案监督,效果良好。今年以来,河北省院还受理了14件不立案案件,经认真审查依法作出了终结决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又如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创新监督模式,将工作重心由审查逮捕向侦查活动监督转移,将监督的形式由宏观监督向微观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转移,解决了过去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今年以来,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仍滞留办案区、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问题,河北省检察院侦监二处向有关市院侦查部门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口头纠正20多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