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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快递寄送过程中丢失 王某网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因其他原因退货,将该笔记本电脑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卖方。但该笔记本电脑在寄送过程中丢失,未能及时寄送至卖方。王某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而快递公司则认为王某在发快递前与其签订了一份《快递服务协议
快递寄送过程中丢失   王某网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因其他原因退货,将该笔记本电脑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卖方。但该笔记本电脑在寄送过程中丢失,未能及时寄送至卖方。王某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而快递公司则认为王某在发快递前与其签订了一份《快递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的,赔偿额度最高为500元,故只需赔偿王某500元。  法律分析:  《快递服务协议》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快递公司在与王某在签订的时候亦未与王某进行协商,故属于格式合同。在本案中,因快递公司在快件的保管和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托运快件丢失,如果按照《快递服务协议》,未办理保价的快件最多赔偿500元,对王某而言显然不公平。  根据《快递服务协议》中列明的保价条款,快递公司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货物丢失,给寄件人造成损失,只需要赔偿500元,明显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保价条款无效。故王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