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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制传承_马建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茶香与书香 发布时间:2017-08-25
摘要:一般认为,建国后我国的法制发展,基本上是师法苏联模式,这个大体没错,不过在细节上两个国家还是有些区别的。比如,我们对待旧法是全方位的“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并要求司法机关“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

社会变迁中的法制传承_马建红


一般认为,建国后我国的法制发展,基本上是师法苏联模式,这个大体没错,不过在细节上两个国家还是有些区别的。比如,我们对待旧法是全方位的“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并要求司法机关“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在这种情况下,新成立的政权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法律的空白状态。我们在学习这段历史时,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师法苏联的结果,苏联在社会鼎革之际一定也是这么做的。

事实却并非如此,五十年代的留苏人员,以其具体感性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模板。江平先生的《我所能做的是呐喊》中,有一篇《杂忆留苏》的文章,提到他于1951年被派到苏联去学法律之前,因为是新闻专业出身,所以想在学习之前先熟悉一下法律专业,带点儿法律的书看看,然而“纪律中有一条就是不准带任何旧法的书籍,去苏联学的是革命的法律,中国的旧法已经完全被废除,旧法体系也被打烂,旧法的思想更不能继承,为了免受旧法的毒害,应该是完全重新学起,不准带旧法的书籍。而当时我们自己又没有什么法律,更没有新中国自己的法律。”这样,他只好带了一本俄语词典和俄语语法书,就游进了茫茫的法律大海。

不过,实地学习的江平却注意到,苏联人并没有类似我们废除伪法统、废除原政权一切法律的做法。苏联虽然在1917年发生了革命,然而,除了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度外,旧俄时的民法典并没有被废除,婚姻制度和个人财产权利也得以保留。江平还注意到,苏联人对罗马法的态度也不是批判的,而是作为历史性质的课程要求必须掌握的,因为罗马法是历史渊源,而“你的祖先是不能批判的”。

今年是苏联十月革命爆发一百周年。一百年的风云激荡,留给世人诸多思考,也自然会让法律人联想到,当发生了革命及社会巨变后,新政权究竟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旧法律,才能更有效且迅捷地恢复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有条件地援引”或“继承”,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因为政权的更迭,虽然带来了一时的混乱和失序,而民情风俗却会在疾风暴雨过后、社会复归平静之时,悄然接续并潜滋暗长,正如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所做的反思,他认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并未切断新旧时代的法制联系,法国人“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说到底,革命所要摧毁的是旧的不适合于民众要求的政体,而不是想摧毁人们的生活。维护普通人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尤其需要人们精心的维护。

在这方面,我们中国人也有成功的经验。上个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于中国来说发生的巨变也是亘古未有的,1911年发生了辛亥革命,1912年中国人在埋葬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后,开始了民主共和国的创建。曾经完整地接受过英国法教育和训练的伍廷芳,在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时,提出了“有条件地援引”前清法律的态度;在近代史上因“窃国”而声名狼藉的袁世凯,于1912年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也颁布了对旧法持相同态度的《暂行援用前清法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而对于与礼教民情最为水乳交融的民法领域,则由参议院议决,“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应依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这样,现行刑律中除与“国体有抵触者”被剔除外,其余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等相关条款,则一直被作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而保留下来,直到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后,才被“当然废止”,结束了新旧法的过渡和交替。

如果按照“本质上反动的法律就一无是处”的观点来理解,那么伍廷芳、袁世凯们的做法就非但不值得肯定,还应该加以批判。因为前清的法律,自然在整体上维护的是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如今民国了,当然就应该全方位地摧毁旧法,创制与民国政体相协调的新法律。然而,法律虽有与政治契合的一面,但也有其自身不受时空时事干扰的另一面,也就是无论谁掌握政权,无论谁来统治,老百姓都有其不变的日常,而对于日常生活的规制与调整,大可以用相沿既久的礼俗文化,而无需重起炉灶,建章立制。从清末民初的一些判牍来看,这个时期尽管有二次革命、护法运动、洪宪复辟等宏大叙事,可老百姓闹上法庭的事情,依然是立继、争产、赡养、抚养、抢亲、休妻、析产、典赎、借贷、抵押、租赁、侵占等各类官司,当旧律中的法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时,完全没有必要“废除旧法”而另创新规。而且,虽然人们“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而“建设一个新世界”却并非易事,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所以,伪法统可以用一纸文件废除,而新法统的建立则绝非一日之功。当新旧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时,则会出现一个无法无天的真空状态,这也是建国后长期以来法制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的主要原因。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革命只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人们对于革命前旧法制的取舍,只会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然而,抉择时的立场和态度,却可以对其后承平时代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毫无疑问,社会的巨变,显然需要制定法律以对权力和权利重新配置,所以,宣布旧法部分“失效”,实属“革命”的题中之义。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废除旧法统,宣布以“批判和蔑视”的态度来对待一切旧法,对旧法从业人员不仅不给予尊重,反而还要进行彻底改造,则可能会给新秩序的建立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在社会鼎革之际,对旧法的传承,实乃为恢复有序生活所必须。这一点,民国时期有经验,前苏联的做法也可作为镜鉴。毕竟,“对于祖先是不能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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