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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有情与“无情”_蓝子渌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蓝子渌 发布时间:2017-04-25
摘要:是谁在保护公民安宁的生活环境?是谁在维持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是法治。是谁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谁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治。——是谁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谁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还是法治!由此可见,法治有情!且,法治的情义,情深似

是谁在保护公民安宁的生活环境?是谁在维持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是法治。是谁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谁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治。——是谁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谁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还是法治!由此可见,法治有情!且,法治的情义,情深似海、义薄云天。即使面对个别虐待或抛弃自己孩子的无情(无人性)父母,法治也会管到他们承担责任。


   一直以来,人们对法律是否有情的问题存在争议。值得一提的是,人们习惯争议的法律是否有情的问题,实则是对法治是否有情问题的争议。因为,法律只是条文,是死板的。不管其内容如何,在不被执行时,它无所谓有情无情;而法治是包括建立法律在内的并使之得以保证执行的全部过程,是活跃的,功能强劲的,自然就存在有情无情的问题。所以,人们平常争议的法律是否有情的问题,更多的是指法律执行过程中尤其是法官宣判这个环节中的有情无情,即法治的有情无情。


   其实,争议法治是否有情的问题,不妨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联系起来思考:广义上,法治是有情的,这毫无疑问(本文文首已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狭义上,法治所谓的“无情”,是指建立和执行法律时必须正义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是谁,都不允许有徇私情。也就是说,法治的庄严神圣,不可亵渎,每个人都应该敬畏法治。如此,狭义上的法治“无情”恰好保证了广义上的法治有情。


   总而言之,法治有情,毋庸置疑。因为法律在建立和被执行的每个环节中,本身就体现了公民的意志,保护的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倘若无情,它还是法治吗?

责任编辑:蓝子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