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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古代环境保护法的核心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0
摘要:环境法史 古代环境法 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古代环境保护法的核心2017-04-14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 张莽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关于生态环保方面的系统法律规定。宋时程朱理学的“天人合一”主张对生态伦理思想的发展,更具有重要贡献。发掘中国古代有关生态环
环境法史 古代环境法 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古代环境保护法的核心2017-04-14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 张莽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关于生态环保方面的系统法律规定。宋时程朱理学的“天人合一”主张对生态伦理思想的发展,更具有重要贡献。发掘中国古代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探讨各阶段环保思想源流,对于我们今天的环保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以往的认知论片面地认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主客二分的模式,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主体在客观世界中要不断地认识客体,与客体斗争,战胜它,以求得更大的发展与自由。而生态伦理观认为,人与自然都是主体,二者地位是平等的。环境伦理观在西方是十九世纪开始发展起来的,有的学者阐述道:“主体与客体是相通的,是在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主体于客体的作用,主体对象化和客体主体化,这是自人类产生后才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这是自然界过去不曾有过的现实。承认这个现实,并且真正实现主体与客体的有机统一将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方向。”这是用哲学的观点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它要求人类正确认识自我在自然中的地位,并顺从大自然的规律,不能与之对立。公元十二世纪中叶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理学对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有极为深刻的认识,这就是“天人合一”的思想。这种思想将大自然与人类视为一体,他们从感观上、理念上要求人们尊重自然,爱护环境,有其合理的内核。因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本应相容,而不应对立。如果仇视自然,不合理的开发,最后必将危及人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天人合一”思想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理念的形成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下面以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分野为经,以自西周至宋元明清的历史维度为纬,试对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律文化予以浅析。 古代中国游牧文明环保法律文化初探西夏环保法律文化我国黄土高原西北部的地理环境是比较恶劣的,这里气温低,气候干燥,属干旱地带。历史上居住这一地带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都与中原有很大的差别,主要以游牧和畜牧业为主,因此水草树木对生活在这里的人们来说尤为重要。西夏的法律对植树和保护树木的问题规定很详细。《天盛律令》第十五章《地水杂罪门》规定,大致是:沿唐徕、汉延诸官渠等租户、官私家主地方所至处,应沿所属渠段植柳、杨、榆及其他种种树,令其成材,与原所植树木一同监护,除按照时节剪枝条及伐而另植以外,不许任何人砍伐。转运司人中间应当派遣胜任的人去监察。如果违律不植树木,有官阶的人罚马一匹,庶人十三杖。树木已经种植而不护理,及无心失误致牲畜入食时,畜主人等一律庶人笞二十,有官阶的罚铁五斤。其中官树木及私家主树木等被他人所伐时,计价以偷盗罪论处。诸人检举之时,检举赏赐应当依偷盗检举赏赐的法律赏给。彼监护树木者自己捕获砍伐树木之人并告发,则赦免其罪。自伐之时,无论树数多少,一律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匹。沿渠斡官植树木中,不许剥皮及斧斤斫刻等。如果违律,与全伐树木相同论处,检举赏赐也按照相同的法律。西夏的统治区域生态环境比较恶劣,为了改善环境,制定了这种相当严苛的法律制度。因树木在这一地区成活率较低,如不注意种植,再任人砍伐,其后果可想而知。西夏统治者制定的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是因其特定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因此西夏《天盛律令》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并应被后人所鉴借。 蒙古环保法律文化初探成吉思汗留给后世的第一笔财富并非金玉珠宝,而是一部法典——《成吉思汗法典》。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包含宪法意义的成文法典,颁布于1206年,虽然原始文本在动乱中被遗失,但其精神内容还是存在于很多国家和民族的语言文字中。可以说,《成吉思汗法典》是最具环保精神的一部法典。比如以下诸条文:“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第五十七条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古代中原环保法律文化的历史维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人口密集地区的消费活动导致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古代的中国,人们也很早就注意了这些问题,并采取了各种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关于大都市环境治理唐代城市已具极大规模,长安城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已达百万之众,每日产生的垃圾数量极为可观。唐代对于倾倒垃圾的管理十分严格,《唐律疏议》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合并禁约,不禁者与犯人同坐。”唐代对于随便倾倒垃圾者,处以刑罚,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职责,将同样获罪,并受处罚。建立最早的城市环卫工人队伍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环境管理工作亦为人们所重视。在商周出土的青铜器上,已有人打扫城市卫生的图案。《周礼》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也有记载。《周礼·秋官》记载:“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条狼氏的职责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环境的清洁,这也是最早的专门清除垃圾的机构。宋代的开封、杭州都有上百万人口,每天从汴梁城郊赶进城内屠宰的生猪,就有万头之多。这么庞大的城市规模与城市人口,每天产生大量的垃圾。宋人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宋朝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机构——街道司来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街道司可以招募500个环卫工人,每名环卫工人给予月薪“钱二千,青衫子一领”,其职责包括整修道路、疏导积水、洒扫街道、整顿市容等。到过临安城的马可·波罗就发现杭州的街道非常干净、卫生:“行在一切道路皆铺砖石,蛮子州中一切道途皆然,任赴何地,泥土不致沾足。唯大汗之邮使不能驰于铺石道上,只能在其旁土道之上奔驰。”环保法规极为周密春秋时期,管子规定,官吏巡视山林,禁止百姓砍伐树木以保护草木。春天不违农时,春苗要培土充足,不杀雏鸟幼兽。规定森伐的季节和时间。预防和扑灭山林中和湖泊旁的大火,保护草木生长;管理保护水沟、池塘水塔,使沟道畅通,水就不能得到利用。栽好麻桑五谷,保证人民衣食。发展家畜,种植好蔬菜瓜果,保护好了田间、水沟、池塘,水就能得到储存和利用,人民的生活就能得到改善。这样国家就能富强起来。孟子也说只要不违背农时,那粮食就吃不完;密孔的鱼网不入池塘,那鱼鳖水产就吃不完;砍伐林木有定时,那木材便用不尽。粮食和鱼类吃不完,木材用不尽,这样便使老百姓供养活人,安葬死者不致感到不满。在这段论述中,孟子从保障百姓生活方面陈述了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效果。同时,他一再强调按自然规律办事,不要肆意破坏环境。成立世界最早的环保局古代中国的环保工作由专职的“虞衡”部门负责。“虞”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监督机构,“衡”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执行机构。配合虞衡职司的还有一定的惩罚法令。如《周礼·地官》中规定庶民不植树的,死后不许用椁。又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鲁宣公于夏天去撒网捕鱼,大夫里革把他的鱼网割断了,并对宣公讲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道理,说冬季里可以捕鱼和禽,若是到了春季鸟兽鱼类怀孕,就要禁止捕捉。可是你却在鱼儿怀孕时捕鱼,不让鱼儿繁殖,真是贪得无厌。宣王听了不但没有生气,反而说,我犯了错误,纠正我是好事,让我知道守法的道理。部下把这张鱼网保存起来,以纪念不忘里革的谏言。颁布世界最早的环保法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被誉为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它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此外,周代还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野禁》和《四时之禁》。秦朝的《田律》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环境保护法律文献,它有一部分专门讲述资源与环境保护,包括古代生物资源的保护。而明清两朝的法律则多沿用唐宋以来的法律,都涉及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有所发展,如清代还设有专管水利的官员,并设堡专门保护水道、河堤,这种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建立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汉唐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发展到较高水平,统治阶级十分重视国土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整治。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污水排放、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都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唐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措施及对违反者的处罚标准。据《旧唐书》记载,当时的政府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通过设置自然保护区的方式来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这对保护祖国的秀丽山川起了很大的作用。总之,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古代贤哲对“天人关系”,不仅有着深刻的认识,并且以极具科学精神的实践活动,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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