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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上位,《拆迁条例》还在用?纪召兵律师诉讼胜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政府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开始施行,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一大进步,就在于将强拆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行政强拆从此在对合法建筑的征收中成为了历史。然而日前在明所纪召兵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开始施行,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一大进步,就在于将强拆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行政强拆从此在对合法建筑的征收中成为了历史。然而日前在明所纪召兵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行政强拆竟再度上演了,而且依据的,就是这份快要被人们遗忘的《拆迁条例》……委托人:王先生等5人(户),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代理律师: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理直气壮”的行政强拆委托人王先生等人在商水县拥有合法房屋。2010年被列入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征收补偿协议迟迟未能达成。2017年元旦刚过,县政府及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有的房屋实施了拆除,把委托人屋内物品强行搬出、损坏,将委托人夫妇强行送往医院限制人身自由。委托人认为县政府的上述做法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被告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对王先生等户的补偿安置标准合理合法,且还包含了奖励。原告无视法律漫天要价,应予驳回。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县政府还指出,原告在拆迁中态度强硬,漫天要价,无理阻挠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被迫采取适当的手段予以制止,以防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发生,完全合法合理。胜诉:理直气壮只是出于无知对此,纪召兵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2011年开始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明文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自2011年新条例施行后,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已被收回,故被告县政府、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完全没有职权依据。且即便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必须先作出拆迁行政裁决,才会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而本案中,政府部门并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补偿的裁决就实施了强拆行为,且在强拆中未能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显属违法。最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赢得了胜诉。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aiminglaw咨询电话:400-6835-600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观看在明拆迁视频,分享经典维权案例,了解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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