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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之“迟到的房款,竟要多交30%?”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3
摘要:2016年,对于北漂多年的林先生来说既是一个安家年,也是一个风波年。在北京租房了7年的林先生在事业上有所起色后,通过近几年的积蓄攒齐了足够的资金,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向温小姐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双方在互相协商了解情况后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
2016年,对于北漂多年的林先生来说既是一个安家年,也是一个风波年。在北京租房了7年的林先生在事业上有所起色后,通过近几年的积蓄攒齐了足够的资金,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向温小姐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双方在互相协商了解情况后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2016年6月,林先生先向温小姐支付了首付15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余款在所有产权证都转移过户以后一个月内还清。第二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林先生如果超过主合同期限规定的一个月未支付剩余房款,温小姐则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林先生支付房价总数的30%作为违约金。2016年7月,温小姐与林先生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当月28号,林先生取得了房屋的他项权证(即林先生此时取得了所有的产权证明)。后来,因为林先生的生意账款延迟了半个月才得以收回,导致林先生到8月17日才能将剩余房款还清。温小姐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林先生应于7月28日就将所有房款交付,但现实的情况属于林先生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当初记录的30%违约金(66万元)支付给温小姐。双方对此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诉至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林先生表示自己违约在先是自身的过错,愿意以未付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补偿。但温小姐要求林先生支付违约金66万元。最终,法院结合相关法律和公平原则,没有支持温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林先生以付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给温小姐。在此案中,补充协议规定的是当温小姐解除了合同后,林先生赔偿30%的违约金。但是实际情况是,林先生的房屋已经过户,而且温小姐也并没有提出解除协议,这与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温小姐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由向林先生要求违约补偿,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能因此支持温小姐的诉讼请求。买房需谨慎,付款要合约。林先生的事情启示了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金属考虑履行合同的时间,预留出较为充足或者当事人较有把握的时间,排除意外事件的影响,才能更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违约支出。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合同履行的前提和时间,对涉及“数字”的条文产生一定的敏感性。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房产交易中违约事项及违约金情况的案件分析,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在今后签订买房协议的过程中带来帮助。联系电话:010-63967885网址:www.bjdeliang.com 010-59492111邮箱:[email protected]邮编: 100055地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517-519室微信公众平台:bjdlls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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