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小甜甜案”:住所认定、继承法律适用、时际法律适用
来源:锦上添花 作者:锦上添花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岳父母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女儿遗产6000万元,这起被称为“汕头小甜甜案”的巨额涉港遗产继承纠纷昨日再次回到汕头中院开审。岳父母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女儿遗产6000万元,这起被称为“汕头小甜甜案”的巨额涉港遗产继承纠纷,自2009年始,在历经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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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女儿遗产6000万元,这起被称为“汕头小甜甜案”的巨额涉港遗产继承纠纷昨日再次回到汕头中院开审。岳父母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女儿遗产6000万元,这起被称为“汕头小甜甜案”的巨额涉港遗产继承纠纷,自2009年始,在历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后,昨日再次回到汕头中院开审。原告系汕头金平区人、今年93岁的杨元璨和82岁的陈佩侬。其女儿杨文珍9年前病逝后留下巨额遗产,当两老向张荣新(女婿)提出继承女儿遗产时,却遭到女婿回绝,其称并无传言所称拥有5亿以上身家。2009年3月28日,两老将女婿告上汕头中院。2011年1月26日,汕头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老分别获得133万多元的遗产分配。两老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12年5月30日,二审首次开庭,调解未果;2012年11月26日,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汕头中院判决,并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昨日,重审首次开庭,双方就住所地的认定、遗产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本案争议的遗产涉及两个部分,即不动产(位于汕头及广州的总共76套房产)和动产(主要是股票与股权),而本案的被继承人(杨文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所争议的遗产分别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故本案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其解决不可避免的遭遇区际法律冲突,而关于遗产的继承,大陆与香港的规定截然不同。杨文珍最后住所地在哪,将决定能否适用内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杨文珍的最后住所地被认定为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香港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也即两老无权继承亡女遗产;如果其最后住所地被认定为汕头,则适用内地法律,两老有权继承亡女遗产。 又,法律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杨文珍生前最后一次离开香港进入汕头市是2004年6月14日,在汕头市医院去世的时间是2005年7月1日。如此,杨文珍最后一次离开香港后在汕头连续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此看来,动产的继承理应适用内地法。被告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除去杨文珍住院就诊的时间,不应当被视为其在汕头正常居住的时间,医院所在的地方不能被视为经常居住地。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这一理解是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曲解,从该但书的立法目的来看,仅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医院,并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主要目的说治疗,并未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时”,才有但书部分适用的余地。而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因此汕头应为杨文珍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该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杨元璨和陈佩侬应该享有动产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杨家人陈述,杨文珍根本不会粤语,在香港是住不惯的,因此从移居之日起长期居住在汕头。她之所以选择居住在汕头,是基于亲属和社会关系都在汕头,事业和财产也在汕头,并不是为了治病,香港的治疗条件远比汕头好。但张荣新这边却有截然相反的说法,杨文珍4年前被检查出直肠癌,曾在香港玛丽医院治疗,由于那里手术要等期,就选择回汕头治疗。双方争执不下,基于此,原告方则要求被告出示其所掌握的杨文珍回乡证,以客观真实的展示其到底是长期居住汕头还是香港。夫妻共同财产适用什么法律?将决定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在香港,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人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即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财产就是丈夫的,登记在妻子名下的就算妻子的。内地刚好相反,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结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不管在谁的名下。被告方:本案适用香港法律张荣新的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被告方认为必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属于被继承人杨文珍所有的个人财产范围即其遗产范围。原告方:当然适用内地法律规制原告方坚决反对适用香港法律。原告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本案发生遗产继承的时点为2005年7月1日,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08年,被告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才正式实施,据此,本案夫妻财产问题显然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二人夫妻财产关系当然应属于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制。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将决定案件标的数百万还是数亿对于遗产范围和数额的问题,双方各自拿出的财产清单大相径庭。原告开出的遗产清单有内地房产70多套,番禺两幅土地使用权,还有巨额股票,包括委托陈某琼、陈某萍以汕头市某公司名义持有的西安标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非流通股27347104万股股权,委托黄某茂持有标准股份641118股,万科60多万股,还有东机衣车工业(香港)公司100%股权等等。原告张荣新拿出的杨文珍遗产清单仅有一个铺面、一套房、一辆车、数十万的存折和一些首饰、衣物等。对于房产,被告认为,杨文珍去世前登记在张荣新名下的房产只有18套,其中有若干套已被售卖用于抵偿夫妻共有债务;而2005年7月1日杨文珍去世后所购的55套房产不应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可供继承的夫妻共有房产是13套。原告认为,由于杨文珍去世后一直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张荣新在2005年杨文珍去世后购置的55套房产的款项均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继承事实发生后所购55套房产应属遗产转化,而不应单纯地以被继承人杨文珍死亡的时间为标准确定遗产范围。对于是否存在巨额股票的问题,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根据杨家人提供的录音证据,陈某琼、陈某萍承认该两人是受张荣新指示,为张荣新利益以汕头市某公司名义持有标准股份27,347,104股,而据张家人提供的律师调查笔录显示,陈某琼、陈某萍却称其并非受张荣新指示。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就应不应当追加与查清本案是否涉及巨额动产(股票)有关的陈某琼、陈某萍、江某仪等作为第三人、应不应当由被告说明58套房产资金来源展开辩论。记者手记:期待公正与效率并行其实是并不复杂的涉港遗产继承纠纷,而这一案件却一拖过5年。本次庭审中,除了像过去几年屡次开庭所反复争论的住所地确定,法律适用,遗产范围外,记者注意到,法官分别要求原告在一周内提出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被告在一周内向法庭提供其在杨文珍死亡后所购58套房产的资金来源。对于第三人是否应该追加,购房资金来源是否应该说明,这些是否有利于更快更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记者无从评判。我们知道,司法具有修复社会正义、匡扶社会公正的功能。普通民众对司法的感知、体察,往往通过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审判传递。一个案件的审理、判决如何,甚至会对整个社会价值观和人们的行为心理产生颠覆或重塑的作用。诉讼周期过长,是影响诉讼成本与效率的重要原因,由是,我们期待公正与效率并行,我们期待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法院判决。(编辑:彭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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