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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合同私法效果研究_军都夫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龙卫球的军都拾零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6
摘要:但是,对于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分析上则较为复杂,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面性架构。首先,因具有以借名为外壳而行套取购房主体资格及利益之实的特点,应引入民法上的虚假行为分析架构(在大陆地区可以灵活

但是,对于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分析上则较为复杂,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面性架构。首先,因具有以借名为外壳而行套取购房主体资格及利益之实的特点,应引入民法上的虚假行为分析架构(在大陆地区可以灵活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揭开外壳而就隐蔽行为进行分析。从隐蔽行为的性质而言,由于涉及法律资格及利益交易,其近似于财产权移转合同,有偿时近于其中的买卖合同;为间接借名时,还兼具行为帮助的给付内容,又具有劳务合同(委任契约或委托合同)的混合特点。其次,此类借名购房合同在合同效力和产权归属问题上,应紧密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体系分析。

从合同效力上说,又有两个个分析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特殊规范属性的分析,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政策有关主体资格限定的规定,应该认识为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级的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第二个层次,借名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简单适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般分析,而应该适用具体化的分析模式,原因是此类住房保障的主体资格限定规定是以具体化方式而要求的,而且经济适用房本身并非绝对不可交易,有关其五年后可以上市的规定无疑为当事人之间利用借名形式交易预留了空间。

从产权归属上说,此类借名购房合同因借名是否有效而异。有效时,与一般借名合同大体相同,自不待言。因违反住房保障规定而无效时,基于现行有关规则,则会导致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在民法和行政法上的双重效果。在民法上,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合同无效,发生无效返还的法律效果,借名人不得再以合同为依据请求产权或者产权移转登记;在行政规范意义上,基于现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借名具体违法的情形同时导致行政后果,即,有关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范可以行使限价收购处罚权力,在其限价收购处罚生效并执行后,房屋产权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借用人和出借人失去其房屋产权名义上或实际利益,并分别负有行政法上的注销登记或其他配合义务。


本文在材料收集和初稿撰写过程得到我的硕士生张海洋同学的积极协助,在此特别致谢。

冉克平:“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载《法学》2014年第2期,第82页。但学者杨代雄认为,这种直接借名、间接借名的用词未必贴切,参见杨代雄:《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载《法学》2016年第8期,第26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检索自中国裁判文书网?DocID=b0022301-5ee9-4544-9b0e-3dc42b7ca3ea&KeyWord=%E7%99%BD%E5%AE%B6%E8%BF%9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430日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十二条),明确提出从20105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三套房和不合规的外地人购房贷款被叫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指出:“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者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复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杨代雄:《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载《法学》2016年第8期,第28页。

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378页: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3年度台上字第1054号、2008年度台上字第2445号判决。

在我国台湾地区,信托行为有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之分。积极信托指的是受托人为了自己活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实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行为;消极信托指委托人仅仅在名义上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该信托财产的实际上的管理、处分仍然由委托人进行的行为。

陈聪富:“脱法行为、消极信托及借名登记契约--‘最高法院’2005年度台上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评释”,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总第123期。

谢哲胜:“借名登记之名消极信托之实——评‘最高法院’2009年度台上字第990号判决”,载《月旦裁判时报》,2010年创刊号。

詹森林:“借名登记契约之法律关系”,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2年总第43期,第129页。

吴从周、卓心雅:“借名登记与无权处分”,载《台湾法学》2009年总第137期,第163-164页;林诚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以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之相关问题为说明”,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7页。

卓心雅:“论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以所有权归属为中心”,载《法学新论》2011年总第33期,第93页。

林诚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以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之相关问题为说明”,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7页。

[16]参见杨代雄:《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载《法学》2016年第8期,第26页。

周峰、李兴:“隐名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与执法对策研究”,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第58页。

李德通:“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探讨”,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4期,第90页。

责任编辑:龙卫球的军都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