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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_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1
摘要:2014 年,当事人在经营中发现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实际生产厂家只 有 2 家,只需要拿到两家的授权,就可以控制市场,难度较小,而且 产品价格不高,上升空间巨大。当事人于是安排公司业务员易某某、 周某某、邓某某、李

   2014 年,当事人在经营中发现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实际生产厂家只 2 家,只需要拿到两家的授权,就可以控制市场,难度较小,而且产品价格不高,上升空间巨大。当事人于是安排公司业务员易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当事人名义或借用其他公司名义,负责具体联系运作该原料药的独家代理及市场销售。

   为了避免引起两家生产企业的注意,当事人以武汉 HH 医药有限公司、海南 HF 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锦前程公司、中南药化厂进行洽谈。

   五、当事人行为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当事人进入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市场后,锦前程公司、中南药化厂两家公司的产品之间不再进行竞争,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破。当事人在销售水杨酸甲酯原料药时,除了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外,还分别要求用户:(1)上报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为原料生产的成品药名单、批次、生产记录,提前申报供货计划;(2)承诺从其单位购买水杨酸甲酯原料药不作其他用途,不得自行销售给其他用户,否则视为合同违规;(3)交纳高额保证金;(4)分享用户成品药的提价收益;(5要求取得用户销路较好成品药总代理权,或控制该成品药销售。我局认为:上述要求是在正常的交易之外,附加的其他交易条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1、扰乱了原料药和成品药市场的竞争秩序

  2、极大地增加了成品药生产厂家的负担

  3、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附加其他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六、处罚决定

  经认真复核我局认为:1、当事人在此次垄断行为中,大量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实施,其逃避垄断调查的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其提出的无主观故意的理由,不应予以采纳;2、企业经营是否困难,不属于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的规定,可予以考虑对处罚幅度予以从轻。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及通过其他 3 家公司名义销售水杨酸甲酯原料药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183.69 万元;

   2、处以 2015 年度,当事人及其通过其他 3 家公司名义销售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总销售额 1241.07万元 3%的罚款,即 37.2321 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220.9221 万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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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赵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一直在密切关注反垄断执法实践的发展,并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开展反垄断方面的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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