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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复?_壁立千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应该是合法吧。”笔者有点含糊地回答道。能够听得出来,同学是在一种将信将疑中挂断电话的。 放下电话,自己同样感觉有些不自在,原因是从拘留到审判仅用二十天时间,起码是自己在以往的办案中从来没有遇到过。只是鉴于久未接触过公诉工作,不晓得现如今

      “应该是合法吧。”笔者有点含糊地回答道。能够听得出来,同学是在一种将信将疑中挂断电话的。

       放下电话,自己同样感觉有些不自在,原因是从拘留到审判仅用二十天时间,起码是自己在以往的办案中从来没有遇到过。只是鉴于久未接触过公诉工作,不晓得现如今新出台过什么规定,仅凭经验主观地认为检、法办案如此神速一定是有依据的,所以就含糊地回应了同学的咨询。可以这样说,像这次缺乏底气的回应咨询,对自己来说还是第一次,因此多少感到有敷衍同学的意味。

       难道是已开始正式实行“刑事速裁程序”?带着这个疑问,自己赶紧上网搜索相关规定。一查才知,醉驾案如此快速裁判,只有依据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斩决定》,才可以突破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然而,进一步查阅又发现,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本地却不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限为两年,现已到期。可本地仍然实行着“刑事速裁程序”,该不是此“程序”已经全面推广实施?这一点从网络上没有查到。

       查找了一圈,关于本地法院的做法合法与否,自己仍然是含糊的,在这里也只能姑且认为是合法的了。

       借着这个案子思考开来,倒是觉得“刑事速裁程序”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对比,二者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必要的重复设置问题。为何如此认为呢?下面试着分析之。

       试点“刑事速裁程序”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许多轻刑案件,因为拉伸诉讼期间致使羁押时间过长,造成最终裁判时不得不考虑用延长刑罚时间来平衡‘超时’羁押的尴尬。而“羁押心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正是为了通过诉讼过程中,对不同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实时审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非必要”羁押的时间,来确保最后的判决的客观公正与“罚当其罪”。由此来看,二者的设置初衷基本上是一样的。

       深入分析之,则可发现,两高两部出台的速裁《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及条件,而这些“条件”无一不是“没有羁押必要性”应当具备的。条件上的重合,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诸如,只要符合“刑事速裁程序”要件,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羁押必要性”考量的认识,进而形成在“羁押”中“速裁”的办案习惯。司法实践中,如果最终判决确定的刑罚为拘役或徒刑的话倒还罢了,关键是大量的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及单处罚金的案件,当事人则又不得不白白被“羁押”了。

       当然,有人会说,刑事速裁程序在设计上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功用,其实,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减少羁押时间,又何尝不是在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呢?况且,刑事速裁还要突破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框架,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则不存这样的问题。同时,“非羁押”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此来达到“速裁程序”设计上的目的之一。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与其耗费大量精力另行重复设计、实施所谓的“刑事速裁程序”,倒不如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把“非羁押诉讼”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责任编辑:壁立千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