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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民:司法改革——审委会的去或留_老农博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老农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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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民:司法改革——审委会的去或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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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大案:

【头条】重镑 |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年会议程:"个案促进法治:方法、制度与实践"

【二条】观察 | 潘德民:司法改革——审委会的去或留

【三条】六中全会解读系列:重要的是把「关键少数」关进制度的笼子

【四条】揭露真相的勇士


作者:潘德民

来源:爱思想   2014-02-18


潘德民:司法改革——审委会的去或留_老农博客


任何一个机构,如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留着却是个摆设,甚至还是个累赘,倒不如直接撤了它。如果说直接撤了这样的看似摆设,而且是个累赘的某个机构,比起不撤还要更加糟糕的话,那还不如暂时不撤的好。


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成立的初衷应当是想要更好地把好案件质量关,尤其是对于那些疑难、重大案件的质量把关,并不是设立了之后当花瓶、充好看。就好比是各个领域、各个学科的专家组一样,其成员们的专业素质与水平应当是明显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普通成员的专业素质与水平,而不是略高于其他普通成员的专业水平。只有这样的专家组,才能胜任在纷繁复杂的一些案件中发现错误或疑点,从而纠正不应该出现的谬误与错误。


这些专家组成员,光有精湛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得要有公正之心与做人良知以及优秀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当下不少法院的审委会却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究其根源,到底是啥原因导致了审委会不能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却倒像是个花瓶、摆设?不妨做个分析与探究。


其实,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出在审委会这机构上,也不是审委会这机构本身有什么问题与毛病,而是进入审委会的成员其专业素质与水平过低,根本谈不上专业,精通、精湛那就离得更远了。一些原本业务还不错的法官,被提拔为审委会成员之后,由于脱离业务太久,再加上不主动继续地钻研法律业务,成日忙于应付日常事务与应酬,使原有的一些业务早就荒废或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审委会究竟应当去、还是留?让我们来做个综合分析。如何分析?即看一看司法腐败的最主要根源是不是因为审委会这机构造成的?从这近二三十年来司法腐败的种种迹象来看,笔者以为:司法腐败并不是全都由审委会造成的、也不是全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的,而是两者皆有。既然司法腐败的最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审委会直接造成的、也不是全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的,那么,当下是否有必要立马撤了审委会?值得斟酌。


任何一项的改革都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以及足够的风险评估,盲目的改革必将会导致一败涂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致力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在这改革的当口,司法体制改革也摆上了议事日程。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各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应当去或留?有些法院人甚至还有不少的法学专家教授对此很是纠结,总感觉撤也不是、不撤也不是。撤了担心主审法官的权力过大,而且不一定全都能胜任以及独当一面;然要是不撤,又担心会因审委会捆住了一些优秀法官自主办案的手脚……


依笔者之见,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不应急于撤了审委会,而是应当着重于如何整合、提高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与素质,把一些真正的法律业务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充实到审委会中去,将那些业务素质一般般的法官清理出审委会。其实,按严格来说,审委会应分专业设立,例如刑事、民事、行政各一组,不应是个到处撒的“葱花”或“大杂烩”,以免研究自己并不内行的案件时滥竽充数或只知道点头同意、而说不出半句所以然来。


分专业设立审委会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可以使审委会成员更专业、更专一;二、可以让不属于自己专业的审委会成员去干别的事,不要成天陪听所有的案件汇报、陪研究,而陪的结果却只是表决“同意”;三、可以避免错案追究而追究不到具体的人之尴尬。


案件质量当然需要把关,关键是放权之后所有的主审法官或绝大部分法官是否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如果说绝大部分的法官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不要说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把好案件质量关,都可以撤掉审委会,实行全面放权。但是,当下的司法不宜急于撤掉审委会。不宜撤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审委会的作用和意义究竟有多大,而是目前的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根本不具备自由裁量的能力与条件;而且,司法审判并不是讲求成功率要达到多少,而是要求每个案件都应当尽力地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所以容不得错案率允许多少。


责任编辑:老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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