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经手案例:猥亵儿童罪存疑不起诉的办案思路_郑秋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秋云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4
摘要:前言 - 首先作为一名女性,我对此类罪名是极度反感的,总有一种“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人”的痛恶,但我的师傅问我:如果他是无辜的呢?凭什么让他背负这种罪名一辈子,他若有老婆、小孩,也将一辈子活在这个罪名阴影下,判决了他貌似给社会公义了,他和

前言 -

    首先作为一名女性,我对此类罪名是极度反感的,总有一种“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人”的痛恶,但我的师傅问我:如果他是无辜的呢?凭什么让他背负这种罪名一辈子,他若有老婆、小孩,也将一辈子活在这个罪名阴影下,判决了他貌似给社会公义了,他和他家人又该向谁要正义?

- 案情 -
    2015年5月份,我们接到一个女性当事人的委托:其丈夫A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逮捕,她经人介绍找到我们,希望为他们提供辩护。基本案情为:其丈夫A下班回家从小区沙县店穿过到住宅小区时,一个小女孩摔倒,A扶起小女孩,当天晚上小女孩母亲发现小女孩没有穿内裤,内裤被扔在其家门口的垃圾篓里并有血迹,其母亲故而报警,公安根据小女孩母亲的陈述将A抓捕拘留

   

   该女性和其丈夫均是省外人,异地他乡打工,从上午5点多忙到晚上,一天打三、四份工,我们认为:(1)一天要打三、四份工的人怎么会有时间作案;(2)公安认定的作案地点明亮、宽敞,不是孵化犯罪的理想场所;(3)该女性虽表现怯弱,但待人有礼、且乐观坚信自己的丈夫,不像其他满脸愁容、失措的当事人;(4)早些时候夫妻二人分居两地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形,如今老婆在身边怎么会反而犯罪,所以没有作案动机。我们其实不太喜欢这类案件,一来公安机关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大;二来这种罪名不太光彩。然而,该女性将案情简单介绍下后,我们决定接,凭直觉他认为其丈夫冤屈的可能性较大。


- 辩护工作 -
   阅卷并三次会见当事人后,我们认为当事人A、被害人小女孩及其母亲、现场证人的三方供述存在多处不符合情理或矛盾之处:①案发时间是什么时候?A说自己扶起小女孩大约为9点多,他刚打广告回来;小女孩母亲说她听到A和她女儿对话时间为中午;证人在附近洗衣服,看到A扶起小女孩,她觉得时间是上午,具体时间忘了;②案发经过是什么?小女孩及其母亲称A扶起小女孩后抱着小女孩脱其裤子猥亵,前后约几分钟,此后A离开返回沙县店买小笼包;证人称看到A扶起小女孩后其就转身离开没看见;A称其回家路上经过沙县店即买了小笼包,一手拿小笼包,一手扶起小孩后就回家了;

   

  为了更贴近案件真实,我们前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到案发现场拍照、勘察, 制作现场平面图,确定A当日从上午5点多到住处附近超市卸货、7点多巡回打广告到9点多回到住所的时间和路线图,要求公安局调取A当日完整的通话记录,目的是为了分析A所称的当日工作进程、接洽人等是否属实,侧面推敲其回家的时间点;(2)质疑小女孩内裤血迹的形成原因,其血迹面积之大且经鉴定又仅有表皮损伤的情况下,那么内裤的来源存疑、血迹的形成原因存疑;(3)质疑朗朗乾坤下,在一个四面开放的小区,隔壁尚有人在打牌、3米外有人在洗衣服时,A怎可能敢就地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邻居表述,小女孩时而对别人说A有对她不礼貌行为,时而说没有,但实际其才5周岁,不仅不懂辨认何为不礼貌行为,何为坏人,其也不可能记得清楚当日她是否有玩跷跷板导致摔伤流血等等,诸多可能性,小女孩的证言证明效力非常之弱;(5)多方分析小女孩和其母亲自相矛盾的地方。

   

   该起案件从公安侦查阶段起委托,公安侦查阶段到检察院起诉阶段继续委托,检察院曾采纳我方的辩护意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证据不足时必须退回补偿侦查),最后一次的辩护意见中,我们向检察机关阐明:就本案的证据而言,确实无法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虽然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把握立案标准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弱女的权利,但此种案件如果不顾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度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一味地倾向保护弱女,那么不仅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无法得到彰显,对A和其家人尤其是其妻儿都将背负着这个可能原本不该有的罪名活在嘲笑和歧视之中。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A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1月30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A。从一开始我们根据人性选择相信A到通过法律专业为其辩护,所付出的不过是希望好人不被愿望。尤其印象深刻的是,A在会见中谈到自己受冤并说如果他真犯罪了天打雷劈,说这些时偶尔还强颜,谈到他妻子时却落泪了,嘱托我们请一定让他妻子多给他写信,写什么都行,要相信他。


   11月30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A。从一开始我们根据人性选择相信A到通过法律专业为其辩护,所付出的不过是希望好人不被愿望。尤其印象深刻的是,A在会见中谈到自己受冤并说如果他真犯罪了天打雷劈,说这些时偶尔还强颜,谈到他妻子时却落泪了,嘱托我们请一定让他妻子多给他写信,写什么都行,要相信他。

   

   至此我们的辩护已经结束,综合本案的工作:便是极尽所能的寻找突破口,并积极求证、辩证,也感谢经办本案的女检察官,她用她的专业处理本案。我们感动之余仍旧希望好人得以被保护,父母均能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并采取保护自己子女的措施。

责任编辑:郑秋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