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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在法院_壁立千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认真研读之后,个人觉得该《意见》从内容上来讲,除了增加了“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以外,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认真研读之后,个人觉得该《意见》从内容上来讲,除了增加了“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以外,更多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原则和诉讼法条的一种再强调。总体来看,并没有多少可资引发高度关注的“亮点”。

        实事求是地说,有没有“亮点”倒是次要的,仅从“两高三部”联合发文的这一形式来讲,其所传达出的“强力推进审判为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宣示意义,倒是值得称道和支持的。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侦查中心”模式,很多时候审判环节过多强调的是配合和协助,庭审的过场化和形式化比较突出,证据的审查与采信过于主观和简单,审判俨然成了刑事诉讼链条上一道没有悬念的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之后,“以审判为心中”才在法条中得一确立。

       然而,由于司法体制、机制和习惯、素养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实现由侦查向审判为中心的转变绝非易事。虽然说,作为扮演惯主角的“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更新观念,积极树立围绕裁判要求进行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但笔者却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其关键还在法院。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法院面临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问题:

       第一,对于不符合诉讼要件的证据敢不敢排除。实践中,侦查机关不论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按照“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经过庭审当庭查明与质证,对于证所来源不合法,甚至是采取刑讯逼供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敢不敢依法排除或不予采信才是最关键的。平时法院不可能指使侦查机关如何去做,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无懈可击地对证据进行取舍,才是最具说服力的无声要求。

       第二,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敢不敢强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现实中许多案件,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证言的争议很大,而审判人员要么对申请出庭的要求不置可否,要么对通知出庭拒不出庭的证人听之任之,法官自己似乎还没有作好强制证人到庭的心理准备。如此则何以体现“中心”的意涵呢、

       第三,对于证据不足案件敢不敢大胆宣判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可以判处存疑无罪,这应该是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把好最后一关的关键作为所在。然而,强调配合和效果的固有意识,很难让法官有足够的底气去这样做。以致使疑罪从轻,疑罪退查,仍然是审判中经常采取的方法。

       第四,对于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顽疾敢不敢突破。虽然司法改革正在进行时,但审判的行政化特征并未消除。审理者不能担当,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如此一来,“审判中心主义”中的亲历性大打折扣,随之而来的判决质量亦打折扣。长此以往,法官的责任与担当意识难以树立,审判上的行政化顽疾亦难以根除。

       综上,不难看出,决定“以审判为中心”得到实实在在落实的关键在法院。因此,两高三部《意见》出台以后,审判机关或许应该首当其冲地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壁立千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