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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璟超:义理的扩展.四论_阿米塔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逸斋文存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当我们说宪政是个困惑的时候,说明它成了我们感知到的对象,当它只是被我们作为经历过的经验直观到的时候,那么我们还只是在描述一个叫做宪政的历史现象。当我们把握到这一历史现象背后的规定性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认识到宪政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

当我们说宪政是个困惑的时候,说明它成了我们感知到的对象,当它只是被我们作为经历过的经验直观到的时候,那么我们还只是在描述一个叫做宪政的历史现象。当我们把握到这一历史现象背后的规定性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认识到宪政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进入了历史结构。当我们将这种规定性以自我立法的方式确立为我们自身的规定性,由此形成我们的再生的审视和判断,也就是宪政化的实践意志,当这个意志结构在生活世界中施展,在交互中赋予生活世界以新的规定性,这时候我们就称为义理的扩展的公民行动,也就是致良知。


而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描述的那样,这种“自身塑造的精神也是慢慢地和安静地成熟,获得新的形态,也是一砖一瓦地拆除着它的旧世界的建筑,而旧世界的动摇也仅仅是通过一些个别征兆才预示出来的。充斥于现存世界里的各种轻率和无聊,以及对于某种未知事物的模模糊糊的预感等等,都是另外什么东西正在前来的征兆。这种渐进的、尚未改变整体面貌的零敲碎打,被一道突然升起的闪电中断了,这闪电一下子就树立起了新世界的形象。”(先刚译,人民出版社201310月版,P7


这种个别的征兆以及突然的闪电就在历史进程的前一站,对此我们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回溯。这一段精神史的回忆,一开始是冲击引起的痛苦,烦恼,进而求索,展开知识的旅程,这是中国宪政史的一条线索。起初是直观的具体物质的描述,将其理解为一种因果关系,所谓“坚船利炮”“落后就要挨打”,这是鸦片战争到洋务运动。这是第一阶段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因为认识还比较模糊,所以苦恼意识中也夹杂最多的无所措施,但同时也激发固有的道德意识的文化传统的新觉醒,即与洋务自强运动同时的理学-文化民族意识的持续,所谓义理经世的思想与实践意志。


正是在这一通常认为属于器物层的发展阶段,对单纯具体物质的把握背后其实也已经蕴含了指向更深一层的义理扩展的潜在动因。这一隐德莱希在历史进程积累到下一步时,就彰显出来,进一步明确为更深的因果关系,即如何制造,技术本身背后的思维逻辑与知识结构,所谓“民智”。而“开民智”一旦被认定为一项带有必要性的历史任务,进化论的整体观念实际上有很大可能就会被整理出来,并开始强调外部技巧的新利用,直到在新的溃败危机中走向更深层的反思,即这种技巧运用背后的规则运行机制乃至机制运行依据,由此获得对精神自由、对宪法政治、对民主文明的新认知。


这种持续的不断深入历史结构内部的努力,毋宁来自一种对人所处生活世界的真正根基的反思,最终由此认识到人类群体的活动不止于“失去理智的狡诈”(约翰.邓恩语),而可以是更合理的运作,更呼应人的要求,多方面多层次的考虑,通过机制、制度、氛围、习惯逐步塑造确立的反思可能,交互可能,行动可能,变革可能。在这种反思的持续展开过程中,传统的可能充满善意的恶意政治得到突破性的审视,作为此种政治根基的宗法社会结构也将被加以审视。正是在这个认知审视的过程中,民主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概念被引入,进而被界定为是政治与道德上巨大进步的一个历史坐标。作为最初的一个欧洲语汇,被挑选出的一个希腊词,从千年之前地中海边一个“非常地方性的困境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约翰.邓恩语)最终扩展为一种广泛的生活世界的坐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民主既有强劲的延续,又呈现显著的差别,既唤起巨大的忠诚,也激发极度的恐惧(参见约翰.邓恩《让人民自由》,尹钛译,新星出版社201011月第1版,P2)——最终出现在离我们不到两百年的另一处海边,出现在徐继畲与雅裨理的相遇。


徐继畲在这个感性为主的阶段,开始独自进入知性的探索,他与雅裨理的厦门相遇,乃至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精神史象征性的商谈、反思,“创为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的判定是在获得对象的感性直观之上,做出一次把握内在规定性的知性尝试,是指向了对宪法政治的一种内在规定性的把握的尝试。同时,他的万国地志著作——《瀛寰志略》则在另一个方面进行了突破性的探索,开辟新的经验世界的视野。当时引起的士大夫攻击,乃至断章取义的构陷,却终究不过是污浊的泡沫,而他在义理交汇处的思考则如彼岸方尖碑上的砌石一般长存。


虽然作为“新世界的最初现象”,这还“仅仅是一个披着简单性外衣的整体”(黑格尔语),但随着“形式的塑造过程”被逐渐的具体的把握到,最终,我们也将认出民主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机制设想,也是指向一种文化观念的再生。就如邓恩所指出的那样,“不只是确认国家有明确的责任为它们的公民提供这些实际的益处。它也在象征意义上表达了某种全然不同的观念:所有的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对公民的)僭越和冒犯”(P7)这实际是向我们提出了一种根本的要求,要求确立精神自由的自主个体的观念,在这个观念的前提上才有前述那种超越个别经验现象的根本意志判断,一种被置于实践意志的审议结构根基处的观念,这已经要求我们对既有的各种代理方案保持一种根本的精神自主的反思性,就像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困境一样,这种观念上的根本设置意味着一种始终存在的反思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这是精神自由的再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作为一种文化指向了精神自由与宪法政治的双重建构,具备了观念与实践的实质内容,也指向义理的扩展的逻辑。


也正是在义理的扩展的这种双重建构中,民主文化的个体反思将走向对生活世界的反思,在这种植入生活世界的反思的始终在场中,理性可以被公共空间得到运用,反过来又成为理性人格的培育场。但这种理性的公共运用虽然在近代中国得到逐步的提倡,却至今未必获得实质的确认。如果这意味着真正的文明,那么我们至今仍然属于残缺。


责任编辑:逸斋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