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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确定有罪_韩郁文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历史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犯罪与刑罚历来是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通过对有罪者施行刑罚,法律才能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也才能实现法律所欲的社会秩序。然而,在侦查、检验等科学技术十分落后的古代,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犯罪与刑罚历来是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通过对有罪者施行刑罚,法律才能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也才能实现法律所欲的社会秩序。然而,在侦查、检验等科学技术十分落后的古代,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经历了犯罪嫌疑人自证到公诉机关指证的发展过程。而确定有罪的原则和方式,也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实现的程度。

古代的刑事审判大多带有“神判”的色彩。公元13世纪英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无罪的首要方式是“共誓涤罪”,即如果一个人被控有罪,他不仅要发誓证明自己的清白,还必须找12个人共同宣誓来为其洗清罪名,否则就会被判有罪。共誓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轻罪,或情节简单的案件,若是被告人有较大的嫌疑,或者其声名不佳,就需要采取“考验”来决定其是否有罪,考验的方式分两种:一是将被告人放进水中,看其沉下去还是浮上来;二是让被告人将手放进滚烫的开水中,或者让其握住烧红的热铁。此外,还采取决斗的审判方式,以确定是否有罪。

主要依赖于被告的陈述,以共誓、决斗等方法确定有罪,都带着神灵裁判的随机色彩,看起来确实有些不太可靠。但直到1215年,英国刑事审判对一个人的定罪,仍然通过共誓涤罪、水火考验、决斗等方式进行。转变发生在1215年,这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通过了禁止教士参与考验式审判的决议,致使水火考验这种审判方式就此销声匿迹。此后,某人若是被控刑事犯罪,能够决定他是否有罪的审判方式就只有共誓涤罪和决斗。因共誓涤罪大多适用于轻微罪的指控,对那些面临重罪指控的被告人来说,决定其是否有罪的唯一方式就是决斗,但并非所有的被告人都适合决斗,如老弱病残等就面临现实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英国的法官们通过增加24名骑士的办法,改造了原来的起诉陪审团,从而形成一个多达36人的“大陪审团”,由其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即便如此,刑事审判中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核心,仍然是被告人的陈述或自我辩解,因为在17世纪以前,英国不允许被告人聘请律师,被告人不享有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只能自行辩护。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司法审判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受到重视,此前那种仅依靠被告发誓自证清白或水火考验等“神示”的神判方式逐渐开始受到质疑。旧的审判模式所潜藏的被告受错误指控的巨大风险,在17世纪末的几个叛逆罪审判中更加凸显。因此,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开始了司法改革,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引入了辩护律师制度,同时开始了审判程序改革,以诉讼程序机会平等观念取代对君主的唯命是从,对被告人的观念也开始转变,人们认识到,被告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维护无辜者权益的理念逐渐兴起,由律师参与的对抗式诉讼出现。

在叛逆罪案件中引入辩护律师后,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处理上又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叛逆罪涉及的多是贵族,常有律师参与,而关涉被告生死的重罪案件中却无人为被告提供帮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普通重罪案件中,受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多为穷人,付不起昂贵的律师费用,这直接制约了穷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更严重的是,因公共执法机构的缺失,控告私人化的诉讼模式下,一些无辜的人可能被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指控犯罪,或者被那些敲诈勒索的治安官指控犯罪。这些指控常常没有任何根据,被控告人却因此被监禁,无法为自己辩白。如果被告人是穷人或外乡人,经常会被定罪而无法获得保释。

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促使刑事审判根本上的转变,无罪推定的原则应运而生。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要求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裁判者要忽视所有审前有罪的各种暗示,仅依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认定犯罪,若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有罪指控,被告人就被推定为无罪。

在法律确定犯罪的历史演进中,由被告人自我陈述的共誓涤罪、水火考验到陪审团制度,再到由控罪方负责证明的无罪推定原则,反映了法治保障人权水平的提升,也体现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责任编辑:取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