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素素”:3年前,我到江西省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几天前,我因工作与公司主管斗了几句嘴,后来公司以我不服管理为由,提前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当我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请问:公司这样做有什么目的吗?职工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处理呢?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等。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时出具证明,一旦因不出具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慈云路150号三楼(遂川新县政府右侧) 邮编:343900 法律咨询热线:137 0796 4745 联系人:邝宪平律师 法律咨询QQ:1114745111、1114745222 网址:(遂川律师网) (江西婚姻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