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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原理与文书写作——以一起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为例_汪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1
摘要:金字塔原理与文书写作 ——以一起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为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某某的委托,安排律师参与其与江苏B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A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A公司)、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字塔原理与文书写作

                    ——以一起施工合同纠纷代理为例

金字塔原理与文书写作——以一起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为例_汪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某某的委托,安排律师参与其与江苏B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A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A公司)、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程序。依据事实与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主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B公司、A公司、乔某某应付工程款15741767.43元(增加竣工图未施工部分工程款4017691.22元,已扣除税金1918754.80元、未到期质保金139850.93元),并分阶段承担工程款利息的损失,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

第一部分:华某某上诉内容

一、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等进行结算,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此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未支持该部分工程4017691.22显属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审核的说明》(下简称“结算说明”)作为结算约定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核算,应以该约定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款。

“结算说明”约定:“为保证A中心商业街工程结算顺利进行,减少在结算过程中的意见分歧,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工程结算过程明确好以下意见。”可见双方就工程结算进行了充分磋商,并明确为减少分歧,达成具体审价方案,故“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计算的内容,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故在当事人就合同约定如何理解发生分歧的情况下,应按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解读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核算,表意明确,文义上并无歧义;另结合乔某某2012年4月12日的承诺书,以及《建设工程补充协议》(2012年4月19日)工程决算部分的内容,并结合“结算说明”形成的过程,即可以得出A公司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作为华某某施工期间误工损失的补偿。A公司在诉讼中不同意支付该款项,应当对“结算说明”约定作出合理解释,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故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而论,一审对该部分工程款未予支持,显属不当。

(二)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14日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但“结算说明”(2013年6月1日)与确定竣工图纸(2013年6月5日)时间均在竣工验收之前,也可以证实“结算说明”中“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华某某施工的工程于2012年10月前已完工,A公司将华某某原承包范围内的消防、电梯、外墙装饰、门窗等工程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且未能按2012年4月19日协议约定,组织其它工程队与华某某施工队同步完工,造成工程整体竣工迟延。由于工程迟迟不能验收,造成现场机械、临设、人工费用巨大损失,华某某催促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以便早日拿到工程款。在此之下,双方于2013年6月1日达成结算说明,确定在工程实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进行工程款结算。

2013年6月1日,签订“结算说明”后,A公司对施工图盖章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审价依据;6月21日形成“决算报审资料交接表”,将决算资料提交给审价单位。也即,在工程实际未通过竣工验收情况下,双方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提前将施工图盖章确认为结算用竣工图,以便确定工程量。

而正常的工程竣工图,是在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实际情况出具的图纸,并连同工程施工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建设档案馆存档备案。各方明知结算用竣工图有部分工程量华某某未实际施工,但仍约定以此竣工图来确定工程量,恰恰反映涉案工程存在A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客观事实,A公司同意以此竣工图确定工程量,以补偿华某某的损失,否则无法解释双方为何作此约定。

A公司二审称,虽然双方约定以“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但其只同意以竣工图纸中“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审价,该辩解不能成立。如果A公司有此意思表示,不同意工程量依照竣工图纸核算,应当在“结算说明”中予以明确,或者作出不同的约定。从证据角度而言,在约定明确的前提下,提出反驳意见的当事人应当负有举证义务,一审将该举证义务分配给华某某,并不妥当。

此外,一审程序中,法院组织各方到工程现场,对该竣工图未施工部分作清查确认,不包含华某某承包范围外的部分,仅对结算用竣工图中华某某承包范围内未做的工程量进行审价,A公司二审抗辩称该竣工图纸中还包含消防、门窗、电梯等,该部分工程量与争议的401万余元无关。

最后,A公司抗辩该竣工图不合法,该意见与双方将该竣工图作为结算依据无关。双方并未明确该竣工图作为存档使用,所以不影响双方约定将该竣工图作为结算依据。

(三)华某某二审期间向监理单位调取的监理日志,已明确证实一审对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

二审期间,华某某向监理公司调取监理日志,证实因A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华某某巨额经济损失,才形成2013年6月1日的“结算说明”,以及6月5日A公司在原施工图上盖章确认为竣工图的前因后果,并在日志中明确当时双方约定“用施工图中未做部分的工程量补偿乙方的误工损失”。同时,华某某二审还提交监理公司2016年7月6日盖章确认的竣工图复印件,并证实A公司确认将该图用于工程结算。A公司对该类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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