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律所实习之初,指导律师给我的书单里就有梁慧星老师的《裁判的方法》。看完一遍觉得很多内容是在学校里学过的,看的很快、很轻松。向指导律师汇报看书情况时说,这本书看完了,主要内容是针对一些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指导律师严肃的指出:你把这本好书看歪了,如果只看到这一点,那就白看了。我带着恭敬和疑虑翻开书,开始了细细研读。在把全书的每个章节上下左右联系起来,我发现我是第一次站在了裁判者的角度看待具体案件,第一次体会到了法官如何裁判,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官的自由心证、内心确信是如何建立的。 第一步,裁判的基本逻辑:三段论。 三段论公式: T→R,是大前提,是法律依据。 S=T,是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S→R,得出结论,是裁判。 第二步,裁判者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步:裁判者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第四步: 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 另:利益衡量论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使用方法。利益衡量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某种相似性。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着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在此项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找到了法律依据,仍将该法律根据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依逻辑三段论推理,得出本案判决。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亦即此实质判断难以做到合法化,应当再来检讨实质判断是否正确,重新进行实质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