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报道(2015-08-08 11:07):从9月1日起,办电话卡需当场核验身份证,四种非实名用户需要补办手续。即:1、机主姓名为“临时账户”,用户名一项中显示为“某某代办”等临时卡;2、手机卡登记信息不完整的;3、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4、“集团卡”,机主姓名为单位、经办人姓名的。 说1、2、4种情况不是“实名用户”似乎可以理解,但说“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是“非实名用户”就让人不得其解。比如我现在用的电信手机,是与家里的座机捆绑并享有捆绑套餐,当初办理套餐的时候送了三部手机卡号,三个卡号都是座机机主的个人身份证,主副卡三个卡号分别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按上述规定看此情况是“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不是实名手机,需要补办手续。 显然,把“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作为“非实名用户”,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对“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的电话补办手续,不具有可操作性。 工信部2013年7月16日颁布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电话用户真实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该规定清楚表明“实名用户”是在用户与电信经营者签约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而不是“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是否匹配。至于该实名登记的电话是否可以由他人使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没有禁止性条款,法无禁止即可为。 现实生活在,“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是情况大量存在,且大多是合理的“不匹配”,比如我前面说的一家人共用的座机与移动电话捆绑卡号,比如房屋出租后承租人使用房东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等等,如果这些情况都要补办手续,势必增加用户和电信企业的负担,也容易引发合同争议。 但有些“机主姓名与实际使用者信息不匹配”的情况则可以视情作为“非实名用户”,比如房屋出售了,房屋内的固定电话和与固定电话捆绑的移动电话如果买方继续使用,则需办理过户补办实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