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警车外观制式涂装按照——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 524-2004执行。2006年《警车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全国范围警车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2011年实施的《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作为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按照规定虽被作为推荐性标准,但在全行业中依然具有强制性),对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后者行业标准中的内容显然是前者部门规章所规定之例外情形。突出的表现在《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而按照《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之规定,公安特警专用车辆上的车辆汉字以“特警”代替了“公安”,虽然同时辅之以英文“POLICE” 等要素。公安特警专用车身主体颜色为特警蓝色,而非一般公安车辆之白色车身。 警务实践中,两种公安用车辆放在一起不难辨识,可谓是一目了然。为何要进行颜色(蓝色和白色)和文字(特警和公安)上的区分?究其原因无非是,一部门规章制定较早,无法穷尽当下所有情形,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所谓“有原则,必有例外”。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种例外的情况,并在规范性文件中及时予以体现,从而确认其合法性。二2004到2006年,全国范围内,特警作为一个新兴警种尚处于刚刚起步组建、逐步发展壮大阶段。随着社会治安及反恐形势的发展、演变,特警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警种部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其人员、装备亦应当与时俱进、同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从而使其建设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实践中,二者效力如何?究竟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遵从国家行业标准? 理论上讲,部门规章属于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这是具有强制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似乎有语法错误和矛盾。即强制性是《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文本中所载明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由其依据及名称所决定。 我们建议适时对《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予以修订完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加上公安特警专用车辆汉字简称为“特警”。的内容”从而使得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有法可依,彻底解决警务实践中部门规章与国家行业标准矛盾和冲突(不一致)的问题。实现整个公安法律规范体系与相关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内容上无缝对接、实时兼容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