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阿里巴巴集团的5位员工用编写的脚本在公司内部公开秒杀月饼的活动中“秒到”了133盒月饼。事发后,阿里巴巴集团以其行为不符合公司的“价值观”为由,对上述员工做出了劝退的决定。 面对网络舆论,阿里巴巴集团首席人力官蒋芳于14日发布公开信称:很多人问为什么我们处理的这么重?因为阿里是一家把权力真正下放到每个普通小二手里的公司,下放权力的基础就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的本能的信任。只有一个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团队才能走得长远,打得起硬仗。因为只有授权才能服务好客户,更快地根据客户需求做出迅速有效的决定。但我们必须反复提醒自己,要善待手中的权力,也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惜别人对自己的信任,爱惜自己的才华,更何况是以攻防网络灰黑产和反作弊为己任的安全部门同事。 无规矩不成方圆,阿里巴巴集团这样做有它的苦衷。2009年以后,阿里巴巴业务发展迅速,招录了大量的员工,员工的才华容易考察,但品德却难以把握。截止2015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有员工34433人,其中获得充分授权并拥有一定资源分配权的一线员工比例甚高。如何约束这些员工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力,如何打击集团内部的腐败,成为摆在集团面前的难题。 阿里巴巴的反腐是落实在行动上的,每年都有员工、甚至高管被处理。例如,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旗下聚划算总经理阎利珉及多名小二被移交司法机关,最终阎利珉被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集团人力资源副总裁王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受处理的小二就更多了,有的是员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开店;有的则是接受供应商、店主的礼物、回扣。阿里巴巴在所有类似事件中的解释都是“触犯商业诚信原则和公司价值观底线的行为”,不能有任何的容忍姑息。如果结合上述背景,我们解读阿里巴巴月饼事件,看到的则是阿里巴巴的决心。但就事论事,阿里巴巴的做法到底符不符合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解除;另外一种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照第三十九条,如果员工犯罪的,公司有权开除;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如能证明达到“重大”也可以开除。但员工抢月饼,并不符合第三十九条的任何一种情形,阿里巴巴集团并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中唯一能靠点边的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使阿里巴巴坚持认为价值观有问题会影响正常工作,那么它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员工进行“价值观”的培训,或调整当前的工作岗位,只有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作为大公司,自然知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所以优先采取了劝退的方式,公司劝,员工退,你情我愿,不是开除,是双方协商解除。月饼事件引起舆论热议后,阿里巴巴似乎更加坚定了决心,即使这几名员工不愿意退,阿里巴巴也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不仅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也适用于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但在反腐的时候,能不能简单的以价值观作为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不可否认,任何一个成熟的团体,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成员行动的指导。但价值观本身并不能作为直接的硬性的约束,因为它的内容太过抽象,符不符合价值观全凭一句话,带有较强的人治的色彩。而制度则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它的内容具体明确,有章可循,体现的是“法治”思维。 我们尊重阿里巴巴的价值观,但更希望阿里巴巴能将其价值观真正融入其公司管理制度中去,建立一套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能够以制度体现其反腐的决心,真正成为依法治企、依法反腐的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