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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婚杀人背后的黑色利益……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0
摘要:阴婚杀人,甘肃一男子马崇华从2016年4月2日到13日,先后涉嫌杀害两名妇女,并将尸体卖到陕北配到阴婚从中赚取利益。该案件一发生便得到了极度的关注以及轰动。是什么时候传统文化的恶习成为了犯罪的源头,小编带你走进阴婚杀人身后的黑色利益分析。 首先给

阴婚杀人,甘肃一男子马崇华从2016年4月2日到13日,先后涉嫌杀害两名妇女,并将尸体卖到陕北配到阴婚从中赚取利益。该案件一发生便得到了极度的关注以及轰动。是什么时候传统文化的恶习成为了犯罪的源头,小编带你走进阴婚杀人后的黑色利益分析。

   

首先给大家普及下什么是阴婚?阴婚也叫冥婚,是为死去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订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阴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免得男、女两家的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


近年来,因为阴婚买卖尸体的案例不计其数,甚至于如今已经发展为为了阴婚买卖尸体而故意杀人。

盘点近几年的案件

 案例一

2011年的时候,陕北延川县农民庞新明伙同多人,在陕西延安、铜川、渭南等地,在短短四个月内连续盗掘女尸10具,其中年龄最大的死者89岁。而后通过“尸体美容”、伪造意愿尸体出库证明、死亡证明等范式,将尸体买到陕北、山西等地“配阴婚”。而后,庞新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案例二

2016年3月,网上一则山西男子叫卖女尸的消息引起了众人的关注,男子在网上卖尸体,23岁女尸售价15万,需买主挖坟。该女子是由于不幸患上白血病而亡,而男子叫卖的对象则是家中需要配阴婚的,并附上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网上公然叫卖尸体令人脊骨发凉,太恐怖。


 案例三

延安惨杀孕妇冥婚案:2011年5月22日,王海荣提议并伙同刘某、冯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驾驶冯某的奇瑞qq汽车在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盗窃摩托车未果后,王海荣提议杀人卖尸。当日下午王海荣杀死孕妇罗某,并将尸体卖至延川县配阴婚,共得赃22000元。延安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海荣与其同伙以出卖实体牟利为目的,采用扼颈的手段将一名无辜孕妇残忍杀害,遂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王海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海荣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陕西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院核准。


 案例四

2016年5月,出生于镇原县的安某,恰好是中原派出所曾经的工作对象,民警对其情况比较熟悉。为了及时将其归案,派出所民警及时与安某取得联系,通过耐心的疏导和感化教育,安某终于同意配合警方调查。5月19日下午3时许,安某来到中原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派出所里,安某向警方交代了犯罪经过,他将一名疑似精神病的女子贩卖给陕西吴起县一姓刘的老汉。没过多久,这名女子竟然被人为致死(死亡原因正在调查当中)。随后,刘姓老汉又将该女子尸体以4.8万元价格卖给山西一户人家,准备与当地一病逝男子配阴婚,尸体在陕西运往山西的路途中被高速公路执勤交警查获,刘姓老汉弃车逃离,最终被警方抓捕归案。


 案例五

2006年,宋天堂杀人卖尸的案件轰动全国。宋天堂先后杀害了六名女性来“供货”。其中宋天堂获取李巧玲(同村的专职媒婆,阴媒阳媒都说)放出的消息,故杀害一名流浪的痴呆女性,把尸体以3500元卖给李巧玲,李巧玲以8000元卖给了刘梁夫妇,随后以3万元卖给了陈佳做冥婚。

法律层面的理论分析

2006年8月1日我国施行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然而,该陋习仍未完全绝迹,在一些偏远农村仍有市场,也刺激了犯罪的发生,有一些人为了牟利,干着挖墓盗尸的违法勾当。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例一、案例二中的罪犯其实已然构成了该罪,量刑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案例三、四、五则与前两者不同,为买卖尸体谋利而故意杀人应当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该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三个案例的性质明显比前两个案例更为严重,侵犯的法益更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风俗层面的社会分析

“事死如生”是冥婚习俗的核心。人们理所当然的认为,人死了只是进入了另一个世界,他的人生仪礼还是要完成的。冥婚将生与死结合起来,死者可以通过如生者般完整的婚礼仪式被民众所接受被民间认可,尤其是得到家族祖先的认可,这样他们可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家族中的一份子,安然地与已逝的祖先共同生活而不被排斥。


我们从以上5个案例也可以看出,阴婚出现的地区多为山西、河北、河南、陕西北部等西北偏远地区以及大多数农村。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发达,人们思想观念的落后与陈旧。


“儿婚女嫁,父母大事”,大多流行阴婚地区都盛行着这样一句话,也即儿女成家立业了,父母的责任才算尽完,即使儿女不幸夭折,父母也会尽完自己的义务。此外对于祖宗、族人和邻里,家长们似乎也尽了自己为人父母的责任。阴婚为逝者的家属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情感宣泄的渠道, 子女不幸夭荡,白发人送黑发人,父母伤痛自然十分强烈。父母还未给儿女成家儿女就不幸夭折,父母自然再无机会承担自己的责任。他们认为这样百年之后无法跟黄泉之下的祖先交代。


于是家长常常花昂贵的价格给孩子找到适合的配阴婚的尸体,由此他们认为孩子不孤单了,自己的心理也得到了极大的安慰,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悲伤的气氛,也了却了自己的责任。故,阴婚自然就成了父母情感宣泄的一种习俗传统支持、社会文化认同和心灵伤痛抚慰的方式。


那么,由此我们看到这里便有交易市场的存在,也诱发“杀人卖尸”的罪恶根源。“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话用在阴婚中也是十分贴切的。没有买尸者迷信思想作祟,没有杀人卖尸者不顾法律道德妄求权财的欲望,就不会有这么一个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凄惨命案。自然死亡以及意外死亡的女性毕竟少数,那么从哪里取得更多的女性尸体呢?于是人们开始想起了已下葬者和故意杀害活人进行尸体买卖的主意。这便是为什么由盗窃、买卖尸体发展到为买卖尸体而故意杀人的原因。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