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媒体一篇质疑寿光法院的报道,就把寿光法官在曹县执法被“阻碍”事件的舆情反转了,舆论的矛头从一边倒的指责曹县,变为寿光法官在执法曹县被揍事出有因,“阻碍”一方好像有理,法官被“阻碍”似乎理直气壮。 俺觉得,在诉讼中,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中,一方无论再冤枉再有理,都有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这种救济是公力救济而非私人救济。 也就是说,法官执法办案有瑕疵,甚至办了冤假错案,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追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而不是纠集众人进行“阻碍”。 舆情出现后,寿光法院一方沉默不语,让人匪夷所思。按理说,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应当得到法院有关领导或部门的授权。如果是这样,寿光法院应当及时发声,声援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者采取措施,维护被“阻碍”人员的合法权益。退一万步讲,即使执行人员没有得到授权,私自执行,法院也应当及时表态。 《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不到两个月。该规定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