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草稿,是为文、为诗、为画、为艺术品必经的程序。有人把草稿打在纸上,有人打在心里,不一而足,个人习惯修养异也。 但把草稿打在脸上,就有些异类,语出冯梦龙《古今笑史》。 北宋有个叫陈东的官员在苏州断案,判一个人流放之罪,“命黥其面,有‘特刺配’字”。刚刺完,一个幕僚马上对长官附耳道:“凡言‘特’者,罪不至是……非有司所得行。”陈东不敢怠慢,立刻命令将“特刺”改成“准条”,“再黥之”。后来有人向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推荐陈东,有关领导人马上回答——“此人不就是在别人脸上‘打草稿’的那个家伙吗?” 冯梦龙让“打草稿”的故事流传下来;陈东因为在人家脸上“打草稿”,不仅止步官场,而且贻笑后世。不仅贻笑,而且应为镜鉴。 司法关乎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尊严,自当慎之又慎。一个人不因同一行为而受两次惩罚,何况是在脸上重复操刀!推而广之,党纪政纪处理亦然。凡是伤及人们利益的时候,都必须打好充分的“草稿”,在做出结论之前思虑周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做到情、理、法的高度契合,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惩罚处理的对象,不是惩罚者的试验场,不是他们思想的跑马场,可以随心所欲,可以为所欲为,这是伤身伤心的行为。司马迁宫刑之后“居则不知其所亡,出则不知其所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锥心泣血啊,后人焉不悚然而惊? 不在人家脸上打草稿,需要职业道德,需要思想境界,需要悲悯情怀。需要娴熟技术。当然,也需要必要的惩戒,比如借鉴即以其人之道的游戏,把陈东打错的草稿在他的脸上“黥”一番,也许更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