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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伟:审判监督程序_刘丽伟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7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的诉讼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对于有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基于某种目的,而在一审二审期间隐瞒了重要事实的案件,被告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就变得非常大。 再审程序,指因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确有错误,法院依法对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的诉讼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对于有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基于某种目的,而在一审二审期间隐瞒了重要事实的案件,被告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就变得非常大。

再审程序,指因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确有错误,法院依法对其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通常认为再审程序等同于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人办理过不少刑事再审案件,根据大量办案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谈一谈本人对再审程序的一些理解。首先,要想启动再审,难度主要在于:

一、再审程序不是法定的必须程序。

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予以立即执行。可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不可避免的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发生错误,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确实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定提起再审。在理论上,有时将针对一审裁判并未生效启动的上诉程序成为“普通救济程序”,而一般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而非法定的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的刑事申诉不能法定的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我国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近亲属提起的申诉,只是作为引起再审的一个来源,其本身不是决定再审的主体,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依据当事人申诉,而要取决于法院、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被告人再审程序面临多种困难和严格限制。

由于我国法律在诉讼程序上未约束当事人的申诉权,也没有规定当事人进行申诉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申诉理由并未做出限定,即申诉可以不附理由,也就是说不管理由正当与否、充分与否,只要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就可以提出申诉。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一些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申诉权,浪费国家审判资源;另一方面,一些具有合理诉求的申诉人无法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申诉权。

三、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确有错误是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律依据。这使得法院、检察院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具有很大任意性空间。由于现行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这种极为宽泛的再审理由规定,使得法院、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原审法院可以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并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但是原审法院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果再审程序推翻了原审裁判结果,那么原审法院和主审法官可能受到消极的评价。这必然会给案件的公正判决造成消极的影响,使得再审程序启动随意性增大。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再审程序的启动面临诸多限制,而律师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具有合理诉求的申诉人,尽快启动再审程序,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申诉权。而作为刑事律师而言再审程序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履行法律赋予的独立辩护人的职责,本人在综合日常办案的经验后,特对再审期间刑事律师的主要辩护点作如下总结,也就再审期间刑事律师的一些办案技巧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立案的问题

提起再审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对于再审的一般性规定,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要在把握上述规定,灵活运用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一些办案技巧,以达到尽快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

1、确有错误

确有错误的理由必须有足够的合理怀疑。首先,认定事实在错误主要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包括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或者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重大情节,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合理排除矛盾的;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

其次,使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适用程序法两个方面的错误。适用实体法错误主要指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却没有适用或者不当适用,适用程序法错误,主要是指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导致判决、裁定发生严重错误的情绪。

2、收集证据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证据要在开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可以合理的运用此规定,以达到尽快立案的目的。再审律师接受代理后,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收集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忽略的证据材料,比如:证明与两级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者对于两级法院审理时的鉴定报告、伤情鉴定、尸检报告等技术性报告有合理的证据加以否定,尤其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要更加留意,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则可以比较轻松的启动再审程序,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方法也是最好的启动再审的方法,一般可以达到百试不爽。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尽量不要把证据落在证人证言上,因为证人证言的多变性以及可能涉嫌的伪证的问题会给再审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隐患,因此尽量不要把再审的希望押在言辞证据上,否则可能会出现使案件进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另外,必须说明一点,再审的启动并不是简单的明事辩理的问题,它是一种对国家司法权威的挑战,在一个人治的国度里,批评与自我批评,否定自我还没有成为大多数人的基本素质,对于再审程序的不满必然会带到司法工作中,因此本人提醒各位同行在办理再审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法律的严格规定,不要有任何“触雷”的行为出现,也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而越过法律规定的红线。因此再审律师在办理再审案件时,取证一定要两位律师介入,在录取证言时不要怕麻烦尽量把程序做好,以免司法机关“秋后算账”,比如:在录取证言时尽量携带录音设备,以说明没有诱供、赂供、逼供等情形出现;在对原审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人录取过口供的证人进行取证时,一定要先向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批准,得到批准后再向证人取证,否则千万不要与证人接触。

3 .刑事申诉时效

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出申诉期限并未作出规定,申诉人可以对任何时间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这造成申诉案件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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