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勇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是北京大成的张志勇律师,感谢主办方——尚权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提供的学习、研讨机会。各位嘉宾的发言,有高度、广度和深度,我受益匪浅。我就近十年的经历和代理的三个死刑复核案件,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死刑复核收回的社会价值 我一直关心死刑问题,2006年死刑复核刚收回时,我在都博士,同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检察院挂职,写了篇文章:“从下放到回归——死刑复核的应然选择”,获得全省检察院论文一等奖。 这十年来,死刑复核收回,极大的改变了理念,改变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修改,推动了法治进步。如死刑罪名的减少,从68个减少到46个。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得到很大程度的贯彻。死刑判决的证据,也是最严格掌握,死刑类的冤假错案,得到很多纠正。死刑复核的收回,社会价值、法治价值,非常正面。 二、死刑复核与刑事辩护 死刑复核的收回,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也是积极、正面的。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死刑案件的辩护。 死刑复核的收回,直接促进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重视和谨慎。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会从严掌握,有利于律师辩护观点的采纳。如我2013年代理的李某某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处死刑,我代理二审,重点论述“不属于立即执行”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改判死缓。 另外,死刑复核的收回,直接带来观念的改变,导致死刑罪名的减少,尤其是经济犯罪,如刑法修正案八和九,取消了22种罪名的死刑,这也为律师的辩护,留下空间。再以集资诈骗罪为例,2014年我代理周某某集资诈骗案,影响很大,审理期间,刑九在正讨论,后来获得通过,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应该判处死缓,或者是无期,一审法院考虑到立法的变化,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可以说,为律师辩护,留下了很大空间。 二是,有利于刑事辩护业务的增长,即死刑复核复核业务。死刑复核,对于律师是个全新的业务点,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 三、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几点感受 巧合的是,我代理的三个案子,一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简称《办法》),一个是跨《办法》期间,一个是在《办法》之后。我的体会很深刻。 通过代理这三个案件,感觉是: 第一,律师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得到保障。 以前死刑复核,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10年5月30日通过)等几个法律法规,操作性、规范性不强。后来,随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简称《办法》)出台后,更为便捷。尤其是查询、阅卷、与承办法官沟通、会见,等等,律师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2013年3月份,第一次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没有任何头绪和经验。记得在小红门的最高院控申大厅,与上方、申诉的人,在一起,排队,等待法官接待,然后被告知在刑五庭,只告诉承办法官的姓氏,不告诉名字,也不告诉电话,也不告知内勤电话。也不能阅卷,到看守所,也不让会见。律师意见,邮寄到刑五庭。也不知道结果,若想知道结果,到控申大厅,三个月去一次,查询。去了二次,时隔六个月,也没有告知结果。 第二个案件,2014年6月代理。还不错,能通过内勤联系到承办法官,或者法官会用内勤的电话打过来。因为承办法官想促成赔偿与和解,做了不少调解工作,有时用自己的办公电话直接与我联系,这样才得知承办人的电话,联系还算顺畅。 第三个案件,是在规定出台之后,查询案件、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等等,都很顺畅。打电话,有人接,再也 不用三个月跑一次控申大厅了。 第二,死刑案件,越来越少。 由于刑事政策的变化,死刑,越来越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九的通过,大幅度减少死刑,尤其是经济犯罪的死刑。死刑案件越来越少。死刑复核,也不少律师的主流业务。 第三,知道结果,依然很难。 律师,不管如何,应该第一时间知道结果,否则,家属会对你很有意见,认为你不敬业,尤其是结果不好的时候,会迁怒、抱怨,甚至投诉。对于委托送达,我仍然抱有微词,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律师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