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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评价的是技术还是行为?——从快播案一审判决说起_周朝阳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剑指何方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刑法评价的是 技术还是行为? ——从快播案一审判决说起 快播案在中秋之前终于有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在今年一月快播案庭审就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技术中立”的无罪辩解,站在了道德和理论高地对整个案件的社会评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当时,作者

刑法评价的是技术还是行为

——从快播案一审判决说起

播案在中秋之前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在今年一月快播案庭审就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技术中立”的无罪辩解,站在了道德和理论高地对整个案件的社会评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当时,作者对案件当时已就发表了一些观点,认为快播公司是故意放任淫秽物品的传播,技术问题不是案件焦点,“技术中立”不适用于该案。现在一审判决与当时论证思路一致。在此,再进一步阐发一些感想。

技术与行为技术从来不是刑法的评价对象,行为才是刑法评价的对象。从技术发展世界格局来看,从工业革命、电气革命、到信息技术革命,每次技术进步都推动了高速社会发展,整个社会都在享受着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社会对于技术发展多持有包容的态度。从技术自身特点而言,技术天生不是完美的,是在逐步改进的基础上进步和完善的,不能因为技术有缺陷而否认技术,应该给予技术发展的社会空间,因此很多观点都认为刑法在面对技术时也多应秉持谦抑性特点。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从我国刑法条文设置来看,除了对计算机病毒等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几乎没有刑法对技术的评价。刑法没有对技术自身进行过多干涉,但不代表刑法不评价人的行为。行为恰恰是刑法评价的对象,人们如何利用技术的行为当然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菜刀论”观点,认为评价利用菜刀杀人行为之前必须要评价菜刀性质问题,此观点偏离了刑法评价重点。在快播案中检方起诉本身就是要评价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第一次开庭中,庭审焦点问题却被成功偷梁换柱为先评价快播视频播放技术的问题,这无疑偏离了刑法评价的重点。而在一审判决中,又成功将该焦点聚焦至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上,而不是如何对技术进行评价的问题。

研发与使用。技术研发属于技术研究发明,是技术自身进步与完善。而使用技术则是人们如何利用技术实现一定的目的,技术成为人们行为利用的工具,就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实践中,研发技术与使用技术主体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第一次开庭中,辩护方在转移前述焦点的基础上,又成功的掩藏了快播公司使用技术的问题,将使用技术行为归入研发中,以技术大帽子掩盖了研发与使用的双重行为。

技术与商业。其实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每一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利益,在商业时代也多体现为商业利益,技术价值也多是以商业价值表现出来。技术革新+商业模式成为市场竞争发展的利器。在快播案第一次开庭中,我们只过多的看到了快播公司技术革新的一面,但并未看到快播公司的商业目的和运作模式。在网络平台播放市场竞争中百舸竞流,激烈市场竞争中抢占一定份额,必须依赖于一定技术和商业模式,快播公司则成功的利用技术特点,通过放任缓存服务器淫秽物品播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平台的网络粘度,保持了点击率逐步上升,提高平台知名度,进而成功挤占市场份额,实现其商业目的。如果仅从技术角度分析而言,则掩盖了使用技术背后的商业目的。

自工业革命以降,刑法理论不断调整,以面对技术革新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但刑法理论鲜有涉及对技术的刑法评价,刑法始终关注仍然是对人类行为的评价。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除了计算机病毒已通过修法方式刑法予以评价,当前互联网还出现很多盗号刷单软件等,未来或许还有一定数量技术有必要在刑法上予以评价,但应明确刑法始终是以评价人的行为为体系建构的,技术不是刑法评价的主要问题。

责任编辑:剑指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