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雷洋案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杨仕通律师 139 7874 9474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你所说的每一个字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体现西方现代法治精髓的短句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这就是米兰达规则,他背后的故事未必人人知晓。米兰达规则是以美国1963年一个涉嫌强奸犯米兰达的名字命名。1963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被捕,后成功使用“任何人无需自证其罪”的米兰达规则(当时应该还没有这个名字)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而使自己的刑期从50年减少到11年。 1972年,假释出狱的米兰达在四年后的一次酒吧斗殴事件中被杀,而杀人者正是利用米兰达规则得以逃脱罪行,未被起诉。 说了这么多,让我们回到雷洋的案件。 因怀疑雷洋被警方违法使用强制手段致死,涉案民警被控制。随后,因雷洋的死因被鉴定为“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涉案民警被批捕。 而在鉴定报告刚出来没几天,网上就开始流传一篇文章,叫《北京高院判例:一个典型的“因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刑事案件(无罪裁判全文)》。经仔细阅读后得知,这也是一起类似的警方人员因涉嫌违规使用警力造成公民“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被起诉,随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的案例。 媒体和公众在雷洋死因刚刚鉴定出来之后翻出这样一个案例,表达了公众对雷洋案的关注,对涉案民警是否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担忧,对是否能遏制公权力违法行使,公权力违法行使是否会受到应有处罚表现出的担忧。 其实我想说,就像米兰达规则一样,米兰达规则可以适用于米兰达,也可以适用于除了米兰达之外千千万万的民众,甚至包括对米兰达实施犯罪的犯罪者。在雷洋案中,违法对雷洋实施犯罪的民警自然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对其实施惩罚也应当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对其也一样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在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雷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尽管我们觉得雷洋的死是跟警方有关系的,有可能是警方的行为造成的雷洋的死亡,那也不能仅凭我们的猜测和主观臆断定罪。也不能因为他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是警察而不经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或者削减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包括对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要求免于刑讯逼供和无罪推定的权利等。 但是,如果万一出现群众担忧的事件,涉嫌对雷洋违法使用警力致死的民警最终被判决无罪了怎么办?雷洋就白死了吗? 其实我们完全不必担心。我们相信法律,法律会给雷洋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只要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即使涉案民警最终被判决无罪,审判过程中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不会少于因雷洋死亡所带来国家机关规范执法的意义。 雷洋案的意义在于国家领导人所说的“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规范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力,规范执法,依法保障人权。越来越多的公安打人、城管打人、武警打人、机关领导打人事件的各种打人事件已经表明,我们迫切的需要规范国家机关执法权力,依法保障人权。 如果我们不进行反思,不从雷洋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党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方法,这样的事件将永远不能避免和杜绝。那雷洋事件对我们来说就毫无意义,因为他只是千千万万个被嫖娼、被精神病中的一个,这种事情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所以我们说,雷洋案的意义本身不在于是否能最终对涉案民警进行定罪,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只要他是犯罪嫌疑人,不管他是谁,不管他做过什么,都应该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都应当能感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就是法治社会,这就是法治精神。任何一个犯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涉嫌“嫖娼”了的雷洋,还是涉嫌对雷洋违法使用警力的民警,他们都享有人权,都能得到一样公平公正的待遇。无论面对他们的是警察,还是法院,都不能“粗暴”的对待他们。 愿阳光普照在每个人身上,包括雷洋,包括涉案民警,包括你我他! 2016年7月2日于桂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