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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一房多卖”获上千万元被判无期_旷野法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邝宪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女子“一房多卖”获上千万元被判无期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张金月 因做生意周转不开,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一房多卖”,用假合同诈骗12人110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昨日(2016年7月4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法院一审以 诈骗罪 判处张金月 无期徒刑 , 而此

女子“一房多卖”获上千万元被判无期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张金月因做生意周转不开,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一房多卖”,用假合同诈骗12人110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昨日(2016年7月4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张金月无期徒刑而此前公诉机关指控其为合同诈骗。

北京女子“一房多卖”获上千万元被判无期_旷野法苑


超千万骗款案发未归还

公诉机关指控,张金月于20128月至20153月,在朝阳区以伪造房屋手续,“一房多卖”的方式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李先生等被害人购房款共计11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张金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涉案金盏嘉园的四套房屋分别被她变卖或抵押给了12人,每个人的金额在50万到140万不等。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94万余元没有归还。

据多位受骗者称,张金月向他们售房后,以房子在出租等理由拖延交付房产,后来知道房产被卖给别人,才发觉被骗。

骗钱做生意结果全赔光

张金月受审时称,她因家中房屋拆迁获得两套定向安置房,其亦从他人处购买房屋一套。后其做生意缺少资金,就采取伪造定向安置房屋确认单等房屋手续的方式,将上述房屋一房多卖,所得钱款均用于做白银生意被骗,现在无法追回。“原本是想借钱做生意,但没有抵押或其他保证难以借到钱,所以就想出了将房子一房多卖的方法。”张金月说。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金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金月名为出售、租赁房屋,实则虚构有还款能力,取得他人信任、骗取钱款,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予以纠正。张金月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诈骗事实但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且损失无法挽回,故对其所犯诈骗罪不予从轻处罚,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张金月无期徒刑。

同套安置房刚抵押完又变卖

被害人尹先生于2014年10月,在京港汽车公园南门修理厂洗车时认识了张金月,张金月主动跟他说便宜卖两套房子给他。后来尹先生跟着张金月看了金盏嘉园的两套房子,两个人商量价格150万。

因为是拆迁后的“定向安置房”,张金月也有手续,且房价极具诱惑性,尹先生并没有怀疑张,一个月后就给她转账了150万,张金月给他提供了两套房子的金盏乡定向安置房屋确认单。

尹先生不知道的是,三个月前,张金月已将其中一套房产,以120万的价格“卖”给陈先生,又以还钱为由抵押给了刘先生;另一套房产于四天前“卖”给李先生,还抵押给了熊先生,张金月给他的安置房屋确认单也都是假的。

熊先生说,2014年12月,他通过朋友认识张金月,张金月说向他借150万做白银生意,并提出用她的三套房产作抵押。熊先生和张金月签了三套房子租买卖、抵押合同,还进行了公证。

而陈先生称,自己是在张金月经营的饭店里吃饭结识的对方,花了120多万买了张金月的房产后,同意张金月回租该房产两年,但是两年过去了,张金月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见面,不谈房子的问题,他才发现房子被张金月卖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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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律师说法】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罪案。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分离,最早是在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这一修订将更有利于规范和打击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很明显该案中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该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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