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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_张智然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 前提 条件 —— 与俞江教授商榷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俞江教授的一篇《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文章,近日刷遍了律师同行的朋友圈,笔

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条件

                      —— 与俞江教授商榷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俞江教授的一篇《司法统一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文章,近日刷遍了律师同行的朋友圈,笔者对该文关于司法统一的必要性及相关举措等观点叫好,但在叫好的同时,对俞江教授关于“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的意见,笔者则持有不同看法。

一、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个案,并非推行法官独任制的结果

俞江教授在文章的开篇即以“枪声击碎‘单兵突进’的法官独任制”为题,其言下之意即:马彩云法官遭歹徒枪杀乃法官独任制的结果。诚然,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继去年十堰法官被刺事件之后的又一恶性事件,两起案件的凶手都系涉事法官的曾经的当事人,且都对涉事法官的判决有不满之处。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十堰法官被刺事件和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仍是个案,早在去年十堰法官被刺事件发生后,我曾就此写了一篇《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的文章,刊登在《法律读品》上现摘上一段:“判决书纵使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当之处,怎么也不至于给法官招致杀身之祸吧?诚然,在胡某看来,其行凶的动机或许是认为法官的判决不公正,但是认为法官判决不公正的人岂止胡某一人如果都像胡某那样,那么法官岂不成了高危职业?......法院的判决难免有不公正之处,但这绝不是歹徒行凶的理由。法官有义务提高判决的质量,有责任尽可能地促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但其目的绝不是为了单纯地避免或减少向法官行凶事件的发生,而是彰显司法公正,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的和谐,最终促进人类的文明。笔者认为:十堰法官被刺案也好,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也罢,在笔者看来都是个案,该两起案件与城镇摊贩报复城管执法人员,匪徒报复执法的民警并无两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枪杀马彩云法官案的歹徒,除了报复马彩云法官之外,还枪杀了无辜的人,实属穷凶险恶之徒,类似于这样的穷凶之极的歹徒,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在法官独任制之前还是之后,我想都会存在吧?谁敢断言,司法统一之后的中国,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恶性事件呢?因此,笔者认为: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乃个别穷凶之徒铤而走险的个案,我相信绝大部分民众虽有对法官判决不满之处,但仍会通过申诉及上访的渠道进行伸冤和救济。故俞江教授认为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法官独任制的结果是完全没有任何依据的。

二、推行法官独任制与司法统一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

俞江教授在文章里提到的“法官独任制”,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里同“合议制”相对应的“独任制”是不同的。严格地讲,“法官独任制”的提法不够严谨,或许称:“司法责任制”则更准确些,但考虑到与俞江教授文章的对应性和对其本人的尊重,这里暂时称之为:“法官独任制”。那么何谓“法官独任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该词作了很好的诠释:即:“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便是法官独任制的全部含义。去年九月(俞江教授称:“去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后,笔者十分欣喜,当即就此发表了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亮点解读》的文章。笔者认为:《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审、判合一,二是明确了错案追责制及追究程序。《意见》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法官“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及法院院长、庭长“判而不审”的怪像,《意见》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然而,俞江教授却认为《意见》的出台有些不合时宜,认为推行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是司法统一。称:“跟审判独立比起来,司法统一就是前期工作、小跟班、体力活。但是,没有司法统一作为基础,审判独立不过是空中楼阁。”俞江教授的这一观点,笔者实难认同,理由是:首先、司法统一并非什么“前期工作、小跟班、体力活”,而是一个十分浩瀚、庞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实现这一宏大的工程,并非在一朝一夕就可一蹴而就的。其次、法官独任制也非什么难以实现的“高大上的目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本天经地义,只是因体制和领导人的意识的缘故,才导致了过去法官“审而不判”,法院领导“判而不审”的怪像,而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只是改变人们的错误意识,将过去颠倒的事实重新颠倒过来便可,技术上并无明显的操作障碍。    第三、法官独任制与司法统一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如果硬要排个先后顺序的话,笔者倒认为,从难易程度上来看,前者只需统一认识,并无技术上的障碍,客观上更容易实现一些,而后者则较有技术难度,可从长计议。第四、俞江教授称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没有司法统一之前,法官独任制向社会传达的信息是单一的、唯一的,那就是:任何判决都是法官个人的结论。它的潜台词是,我们(法院)不再对判决结果负责任,当事人要找茬就去找法官吧。”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俞教授的这一理由十分苍白,笔者认为:无论是否施行法官独任制,作出判决的都是人民法院。即使在施行法官独任制之前,歹徒如果要行凶报复的话,其报复的对象仍然会是承办法官个人,而不是所谓的法院这个机构;而推行法官独任制之后,我想人民法院也不会因此而推脱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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