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公司法》里规定了许多种公司,但我们这个社会上实质只存在一种公司,那就是“家业”。国企是国家的“家业”,私企是私人的“家业”。也就是说,公司的实际存在与法律规定里的种种制度要求完全不是一码事。万科股权之争时代色彩浓烈,争议各方既可以拿实际情况说事,也可以拿法律规则说事,但肯定说不到一块去。争来争去,无非是对着公司制度的缺陷开撕,猛擢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痛处。 之所以说社会上的公司实质上都是“家业”,因为“家业”是归这家主人的,用正规一点的词儿说,叫做归“实际控制人”,而不是归股东或者其他什么人的。“董、监、高”都只是个称呼,其实叫什么都可以,只要不叫“东家”就行。公司的主人明确了,对于剩下的人来说,无论是请来的还是雇来的,要求只有一条,那就是:忠心;如果再加一条,还是忠心。至于公司治理、委托代理、激励约束等等,都是花架子。哪天东家不满意了,就赶紧算帐走人,还哪有功夫扯犊子。这不就是当今市场上大多数公司的现实状况吗? 现实的总是合理的,公司以这种方式存在自有他的道理,道理在于:如此可以确保“家业”永续,代代传承,不被“野蛮人”抢走,不被恶徒觊觎。 回过头再说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根子是资本、产权、契约和规则,资本决定产权的归属,产权决定公司的归属,契约决定公司的运作,而这一切都需要既定的规则作保障。公司其实也是在“家业”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有很多现代公司一直保持着“家业”的本色,称之谓“家族企业”。最初是资本的社会化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形成,因为公司要想扩大生产就需要从社会上不问出处地吸收资本,而资本成份的泛众化进而又催生出了以“股东”为核心的产权制度,和以“章程”为核心的公司契约制度,然后演化出委托代理制、激励约束、股权融资等等。 在公司的这套机制里,主要问题不是“忠不忠心”,而是“有约在先”和法律规则是否完善。东家满意不满意仍然重要,但违约不违约更重要。 合起来说就是:“家业”讲求的是血统、传承和忠诚;“公司”讲求的是资本、产权和守约。 我们原本实行计划经济,没有公司。从计划体制到公司制度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家与国分开,承认私人“家业”的合法性,也就是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第二步是将“家业”转换成“公司”,明确产权,按契约和规则办事。为此,我们做了两件大事: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的意思很明确,那就是允许多种所有制,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地位,甚至承认了“公司财产权”的独立性;建立市场经济的意思也很明确,那就是要引入公司制度,按市场规律办事。第一步走得很快很顺利,原因跟历史和人性有关;第二步走起来不那么顺,原因也跟历史和人性有关。这个说起来有点儿复杂,还涉及政治体制,就不细说了。 总之,走到现在,形成的局面是:“公司法律规则”出台了很多,但“公司制”的理念和实质尚未深入人心。市场上比较流行的模式是“家业”做里子、“公司”做面子,一种杂合传统与现代的折衷模式,就跟其他许多领域一样。 再说具体点:国企基本上已经完成了改制,变成了国有公司,而且把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等西方曾经出现过的名词一股脑全部引进,但最为核心的人事权和重大决策事项始终抓在“东家”的手里,由上级任命。人权和重大事权没了,那些引进的治理机制也就都成了摆设,独董直接成了“花瓶”,监事的职能只剩下开会。私人公司的运作模式还要更简单些:股东会、董事会、各种会的各种表决顶不上老板一句话,当好马仔的前提是永远记牢公司是谁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