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仲裁案剖析与我国的对策 邹立刚 论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 王军敏 诉讼法学 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张智辉 洪 流 从“快播案”看当前电子数据运用困境 王志刚 清代秋审与当代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高若辰 高铭暄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 高秀东 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的缺陷与完善 ——兼评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胡学相 甘 莉 民事讼诉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刘学在 王 静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邓可祝 刑事法学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范解释 肖中华 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 ——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 陈洪兵 竞争法学(主持人:吴宏伟)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吴宏伟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与功能 董笃笃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谭 袁 中菲南海仲裁案剖析与我国的对策 邹立刚 摘 要: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关键词:南海争端 中菲仲裁案 裁决剖析 后续应对措施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的成果之一,课题编号CLS(2015)ZDWT54。作者简介:邹立刚,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论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 王军敏 摘 要:菲律宾单方面提起针对中国的仲裁程序中,对南沙群岛进行“切割”,只要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岛礁的海洋权利出裁决,否定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及其享有的海洋权利。因此,研究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从群岛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上看,群岛分为沿岸群岛、群岛国的群岛以及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沿岸群岛适用《公约》第7条的规则;群岛国的群岛适用《公约》第4部分规定的群岛制度;关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公约》没有作出规定。但大陆国家远洋群岛国家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可适用的习惯法规则,即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限于那些密切联系的、包围的海域面积不大,并且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海路不受影响的那些远洋群岛。从历史性权利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为历史性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因此,根据大陆国家远洋群岛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有权将南沙群岛中那些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中国的南沙群岛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 关键词:群岛 大陆国家远洋群岛 一般国际法规则 历史性所有权 南沙群岛群岛地位 (作者简介:王军敏,中共中央党校研究院,法学博士。) 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张智辉 洪 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