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属于律师行业常规的业务,对于一般律师而言,每年少则几封,多则上千封。 那么,律师函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律所盖章?律师签字?还是两者兼备?作为律师,我们真的会发送律师函吗?我们发送的律师函都没有效力瑕疵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经查阅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律师函内容与形式的规定。如律师函因形式要件不具备而无效,可能会对委托人利益及律师职业风险产生重大影响,故律师同行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律师函的性质及形式要件 1、律师草拟并签署署名于律师函乃职务行为 依据《律师法》(2012年修改)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条,律所有三种形式,合伙型、个人型、国家出资设立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三种类型的律所应当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三条明确规定,合伙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综合上述规定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可以推知:律所与律师之间应当是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与客户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是律所。参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律所可以指派律师完成相关事务,而律师依据律所指派完成相关事务的行为则系职务行为,律所应当对律师的业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律师函是律师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方式之一,因此律师起草律师函并署名系履行职务行为。 2、律师函加盖律所公章即应生效 客户委托律所出具律师函,接受委托的是律所,故律师函上应当加盖律所的印章以确认发函行为的效力。 但可能有人会说,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如签署庭审笔录、向法院递送诉讼文书,均不需要律所盖章,因此律师函也无须律所盖章。 本人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在参加具体诉讼活动前,律师都会向法院递交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及律所的介绍信(或所函),将客户与律所、律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给法院;故在此后具体诉讼活动中,相关文件或行为无需再由律所盖章确认。类似地,如果律师函上没有加盖律所印章,则应当在律师函后附载律所指派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证明文件(如所函),否则律师函的效力将有瑕疵或受到质疑。不仅如此,律师函还应当附载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以表明出具律师函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律所一般会在律师函上加盖印章以取代附载所函的做法;有些律师会让客户也在律师函上一并盖章,以对律师函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及对委托律师(律所)出具律师函的事实予以确认。 3、律师函没有律师签名也可以生效 律师函是否必须具备律师签名才能生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正如一般委托关系中,非自然人代理人完成授权事宜时,只需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即可,无须具体“经办人”签名。此点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中也有所佐证。该《操作指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简易事项或其他需要仅以本所名义出具的,可以仅由本所盖章出具;时间紧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本所合伙人律师签字出具,事后补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过分析前述表述可知,法律意见书仅有律所盖章应当有效。在实践中,律师签名可以方便国家行政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律师进行执业考核及追责,但律师是否签名并不影响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函类似,都是律师从事非诉法律服务的工作成果,因此,律师函可以没有律师签名仅有律所盖章即发生效力。 如律师在律师函上签名,对律师人数是否有要求呢?鉴于我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一名律师发函或多名律师共同发函应都是合法的。同时,借鉴前述《操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律师函建议由律师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 反过来,律师函仅有律师签字没有律所盖章的效力状态又如何呢?笔者认为应属“效力待定”,在获得律所追认后,才生效。因为,如前所述,律师签署律师函是受律所指派完成的职务行为,因此,律师的发函行为应当有律所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仲裁庭裁决意见的启示意义 国内某仲裁机构最近裁决的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涉及了律师函形式要件的认定。在该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房屋限期整改《律师函》,但律师函只有律师签字没有律所盖章,仲裁庭认为:《律师函》不符合行业规则,因为《律师函》系律所受委托以律所的名义向相对方发出的函件,应当加盖律所公章以证明其合法性,仅有律师个人签名,不符合《律师函》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是律所发出。这一认定引发广泛争议,有支持也有反对,可谓意见纷呈、仁智互现。 律师函仅有律师签名没有律所盖章,从形式上看似乎确有效力瑕疵。不过,在该案中,发送律师函的律师也是案件的代理律师,律师函在客户与律所签订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后发出,在庭审中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举示了前述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律所指派律师作为该案件代理人的所函,据此,应当视为律师发送律师函已取得合法依据。而且,客户(申请人)当庭也认可委托了代理律师发送律师函,可见,本案涉及的律师函并无效力瑕疵。 当然,抛开个案的处理,律师同仁应从本案仲裁庭的裁决意见中获得启发,更加谨慎地对待执业过程中每一个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