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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夺宝”路在何方? 律师应对其进行约束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2
摘要:“一元夺宝”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事物,引起众多消费者及平台方追捧,产业日益繁盛的同时,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元夺宝”通常是平台方先根据商品价值将特定商品等分成若干份,一般一份作价一元钱,每份分配一个号码,消费者再购买其中

“一元夺宝”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事物,引起众多消费者及平台方追捧,产业日益繁盛的同时,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元夺宝”通常是平台方先根据商品价值将特定商品等分成若干份,一般一份作价一元钱,每份分配一个号码,消费者再购买其中一个号码,在号码都被购买完毕后,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特定号码,持有该号码的消费者,直接获得该商品。“一元夺宝”显然与用财物作注比输赢存在较大的差别,事实上消费者的财物都用于购买商品中的一份,最终根据规则由其中一人取得商品,不存在财物输赢给其他消费者的问题。

“一元夺宝”与众筹的关系

诸多“一元夺宝”运营商都宣称自己运营模式为众筹销售商品,在资金募集方面确属众筹模式,而在回报上一元夺宝与众筹一样存在风险,区别在于众筹风险可能是群体均无回报或群体均等回报,而“一元夺宝”则是特定个体必有回报。如果说“一元夺宝”属于众筹的一种,在“互联网+”时代也很难否认该种说法。当然众筹也是个新事物,在其出现之初,法律界普遍认为众筹模式存在合规风险,而随着社会发展与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监管部门对众筹也陆续出台了不少监管措施,部分众筹模式已经得到法律认可。

律师建议:“一元夺宝”应加强合规建设

应该说“一元夺宝”目前的现状存在尴尬,部分消费者视之为洪水猛兽,商家则视之为新兴销售渠道,这一现状符合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逻辑。因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相较社会经济发展天然具有滞后性的特征。所以“一元夺宝”作为新兴事物,必然面临行业初期野蛮生长,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但平台方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合法运营。

首先,平台方应在众筹销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强化商品销售属性,即消费者共同出资购买商品,进而所有出资消费者按份共有相应商品,最终根据约定将所占有份额赠与给规则确定的号码持有人,平台方根据指示向号码持有人交付商品进而完成交易。如此通过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将“一元夺宝”限定在合同法的范畴中,平台方也应将前述约定在用户注册协议与规则条款中予以明确。其次,平台方应杜绝暗箱操作,将平台不可控的第三方数据引入结果的计算中,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履行商品销售者法定义务。最后,平台方也应加强自律,遵循商品销售属性,杜绝电话卡、购物卡等易变现商品的上架,封堵商品变现通道,规避博彩风险。

进入“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对于刚刚出现的一些新模式、新事物,不应简单的唱衰或者“一刀切”,宽容创新不失为一种理性的态度。当然宽容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应当放弃管理,而是更应与时俱进出台相应的约束制度,设置行业准入门槛,引导平台方加强合规建设,最终使其在合法的框架内有序运营。

谢鹏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