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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合伙人视野下的律所分配

来源: 中国律师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1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专业知识密集型企业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都实行合伙制度。而在基金、信托领域,大家对一般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 这些概念都已经很熟悉。在目前的中国,领先企业如阿里巴巴、华为、万科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尝试事业合

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专业知识密集型企业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都实行合伙制度。而在基金、信托领域,大家对一般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 这些概念都已经很熟悉。在目前的中国,领先企业如阿里巴巴、华为、万科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尝试事业合伙制或类合伙人模式。万科总裁郁亮喊出的“职业经理人已死、事业合伙人时代诞生”,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型的大背景下,事业合伙人这一组织形式,将会焕发出更为强劲的组织生命力。而以合伙制为基础的律师事务所,也应该站在更高层面上,重新审视我们的分配体制。

律所事业合伙人制的特点

事业合伙人制度有四个显著特点:掌握自己的命运、形成背靠背信任、做大事业、分享成就。结合我们的服务业态,笔者将律所事业合伙制度的特点归纳为四个方面:

合伙人主导律所。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分配律所管理权责,领导律所发展,共担执业风险,分配合伙收益。律师事务所通常都是采取轻资产运营模式,除少数律所购置办公场地外,无其他投资及资产收益。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按照约定分配方式领取薪酬,既不参与利润分配也不共担风险。在退休或者变更执业机构时,合伙人原则上都“裸退”模式,并无股权收益。律所管理权及品牌价值不能转让继承,但可以合意转让或适当补偿。

无共享则非合伙。基于律所轻资产运营的特点,人和因素在律所发展中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合伙人共享的程度,决定事业合伙的高度。共同的执业平台——事务所,是合伙的基础也是最低层次的共享。事业合伙人的价值,应当更加体现为相互的信任和协作。即在同一平台下,谋求业务、资源、信息等方面的协作和共享。无共享则非合伙,也可以作为区分实质合伙还是形式合伙的重要标志。

打造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律所做强、做优的关键。核心竞争力及其评价标准,应当是随着行业发展阶段不同而相应调整。在行业发展初期,规模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指标。随着行业发展,单纯的规模化已经越来越难以精准评价律所竞争力。律所净收益、人均可分配利润等指标的权重日益增加。通过此类评价指标的盛行,体现出律师业内不再一味追求做大,而是朝着精、专、深,兼顾各类指标平衡的良性状态发展。

多元化分配制度。如果说业务创收是律所的经济基础,那么分配制度无疑是上层建筑。多元化分配模式选择,核心是因为律所业务创收成因的复杂化。事业型合伙对共享协作的要求更高,意味着律所共创利益的比重更大,一刀切的提成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转型升级的发展实际。

分配制度在律所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结合事业合伙制的特点,律所分配制度设计应主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推动作用。

推动律所的盈利创收。业务创收即是市场(客户)对律师服务的直观肯定指标,也是事务所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反对的是唯创收论,而不是否定创收的重要价值。尤其是在当前行业发展较快、变量较多、分合频繁的情况下,分配制度无疑应当充分体现业务创收者的价值,以达到激励律师积极性的目的。基于激励制度的重要性,提成制作为简单、直接的分配方式,其合理性应当被保留。需要思考的是,业务接办分离、流程分工、主办辅助角色多元化的状态下,各方的绩效如何客观定位和评价,以求形成在业务创收方面的多方协力。

推动资源的共享交换。律所资源共享和交换,是增强律所凝聚力、向心力,发挥律所平台价值的重要内容。以分配制度推动律所内部形成共建共享的资源信息交换平台,是律所制度设计的重点。包括信息、人脉资源互助氛围形成及利益保障,新产品、新领域、新团队建设中的资源倾斜政策及收益分配,等等。

推动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专业分工、团队建设与业务量,尤其是专业领域的业务量是相互影响的关系,互相制约也相互促进。分配制度在推动专业化发展、团队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一定程度上分配是核心推动力。比如要实现专业分工,意味着案源要在所内实现良性流转,离不开利益保障。团队化建设中案件接处分离,分流程、分环节办理,就需要对各个环节、人员的工作价值进行合理的衡量,以保证团队稳定和形成合力。

推动事务所可持续发展。首先是青年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需要分配制度给予倾斜。这种倾斜,不一定直观表现为金钱,也包括培养、帮扶、支持等诸多方面。实践中,那些从非合伙人律师身上盈利、抽取提成的律所,往往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律所传帮带的良性互动,也离不开对资深律师的付出保障。这种保障或者说肯定,形式可以是名、可以是利,也可以是感情,多样但无疑不能缺位。可持续发展还包括律所的文化传承、品牌经营、知识管理、业务创新等,诸如此类的公共利益问题,都与分配制度息息相关。

事业合伙人视野下的律所分配制度探索

注重多元化的分配模式并举,以满足多层次的利益诉求

事务所以什么样的方式经营业务,决定了分配制度的产生、性质和变革。分配制度一旦确定,便成为一种积极的能动力量,促使业务经营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制约阻碍业务经营发展的事情产生。业内普遍认同的分配制度设计原则是: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而衡量的标准,则是能否在实践中推动律所的发展。

在分配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发展,核心是根据需求理论对分配进行多层次的设计。马斯洛理论将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而执业律师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执业律师与行辅人员之间的需求侧重是不同的,这无疑为多层次需求分配提供了客观条件。简言之,在分配促发展前提下,律所分配的内容应该根据不同主体、不同诉求、不同阶段而灵活调整,丰富可分配利益的内容,扩大分配制度的涵盖面,提高分配的有效性。合伙人、律师、行政之间的利益诉求侧重不同,在利润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诉求,配好源(案源和资源)、管好权、分好钱。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核心,是以管理学的理念为主导进行分配,无疑比单一的分配金钱更加有效。

根据事务所人合性的特点,不仅要科学设置净利润的权重,更要注重人合性的补齐,以达到多类型兼容的终极目标

不管是提成制还是公司制,刚性的条款设计再完美,都难以解决所有的分配问题,何况繁杂制度本身无疑会提高管理成本。因此,分配层面无疑也需要柔性的人合文化进行补充。换言之,即难以厘清或需要花费过高成本厘清的分配事项,应当通过文化元素即事业合伙人的人和层面进行调整,以保证分配体系运行的简单高效。人合性的分配,考量的是主要合伙人的人格魅力、视野宽度、调和力度和把控程度,往往难以复制,但却非常重要。实际上,分配层面的人和补齐,既是管理层面的刚柔并济,也是管理方面的艺术升华。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