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会议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管辖、回避等程序问题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沟通,听取各方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该制度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的有益探索,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难题。 诉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尽管诉前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刑事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170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诉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审查起诉工作制度,并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将检察机关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方式由分散听取转变为集中听取,为侦查、辩护双方信息沟通提供当面交流的良好平台。实践证明,诉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引导和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有助于更好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检察机关办案的适度司法化,增强检察决定的可接受性;有助于提升公诉案件办案质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于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探索 从制度探索成熟度和地域广泛性角度考虑,在此选取我国东部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中部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检察院、西部四川省乐山市两级检察院实施诉前会议制度探索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考察其运行现状。 (一)制度规范。三地检察机关自2013年起开始探索实行该制度,均制定了关于诉前会议的规范性文件。综合分析慈溪市检察院制定的《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信阳市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诉前会议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乐山市检察院制定的《诉前会议规则》(下称《会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参会人员:均规定了由检察人员召集和主持诉前会议,侦查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不同之处在于,《暂行规定》和《会议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参加会议,《实施办法》却排除了当事人的参与。 2.启动程序:均规定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依公安机关建议启动等三种程序启动方式。但《会议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启动诉前会议。 3.适用范围:可以召开诉前会议的情形主要涉及案件管辖、回避、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和解、拟作不起诉以及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争议等问题。《暂行规定》和《会议规则》还从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等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 4.会议流程:《会议规则》规定的流程相对复杂,包括准备、调查、辩论、总结四个阶段,辩论的发言顺序依次为侦查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则规定了由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主要案情后,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 5.效力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了对诉前会议中发现的侦查机关非法取证问题会后处理程序,并要求对争议焦点会后进行审查。《暂行规定》还原则性规定了对达成合意的事项,参会各方都应当遵守和维护。 (二)实际效果。一是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由于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通过诉前会议已提前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也已明晰,故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着重就相关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二是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诉前会议有助于承办人在亲历会议、兼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以慈溪市检察院为例,2013以来召开诉前会议的42件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2件、督促公安机关补正瑕疵证据20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20余条,8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得到各方认可,34件公诉案件的公诉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三是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诉前会议可以实现与刑事和解的无缝对接。实践表明,检察机关通过诉前会议对犯罪嫌人和被害人双方释法析理,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争议,更好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诉前会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鉴于诉前会议具有上述价值,建议从法律角度完善诉前会议制度的具体规则。 1.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必须参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参加。辩方提出的证据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侦查人员在诉前会议中予以积极回应;诉前会议探讨的问题,如非法证据的提出、案件定性的辨析等,也需要充分利用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因此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必不可少。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必要时也可以参加诉前会议。比如,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及刑事和解案件,有必要通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2.启动程序上以依职权启动为主,以依申请或建议启动为辅。诉前会议作为一种审查起诉机制,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因此在启动程序上应当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主。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依公安机关建议或辩护人、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召开诉前会议。 3.适用范围包括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不应从疑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方面对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定,只要出现需要通过诉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召开诉前会议。这些问题分为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主要包括:案件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实体性问题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争议,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拟作不起诉决定。 4.会议流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把握,会议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交各方核对。诉前会议的流程注重灵活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掌握。就发言顺序而言,主持人宣布诉前会议规则后,一般情况下由辩方先于侦查人员发言更为适宜,因为诉前会议中的异议和争议问题主要是由辩方提出。主持人在会议过程中,要发挥指挥作用;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会议全部过程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并交各方参与人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