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

旗下栏目:

洛阳中院受理跨省非法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境内非法转运倾倒汞触媒危险废物事件,引起河南公益组织的关注。8月25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相关的

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境内非法转运倾倒汞触媒危险废物事件,引起河南公益组织的关注。8月25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相关的情况,该院副院长刘宝表示,洛阳市中院已于19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据悉,这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河南境内

诉状显示,2016年6月17日,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和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东兴化工公司)将东兴化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付给被告毛艳强,由毛艳强驾驶豫AV5910汽车运住贵州省铜仁市铜鑫公司所在地,包装袋标签显示“危险废物”,“化学名称:低汞触媒”、“主要成分:汞”、“危险情况:易中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注明“形态:固态”“数量:39.05吨”“主要危险成分:汞”、“产生单位: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单位: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运输单位: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达地:铜仁市铜鑫汞业”“车型:危化车”“车号豫AV5910”、“禁忌与应急措施:泄露”。

诉状称,该豫AV5910号汽车只是普通的货运汽车,而不是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专用车辆,司机毛艳强也无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

2016年6月19日下午,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上述车辆行经洛阳市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且未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该危险废物汞触媒,危险废物名录代码900-022-29,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的危害,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堆放地点临近河流,加之近期雨水天气较多,对周边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威胁。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以东兴化工公司、铜鑫汞业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系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的公益组织

提起民事起诉状的是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洛阳市中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向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经审查,社会责任中心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该环境损害事件的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均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属于洛阳市中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社会责任中心系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的公益组织,负有促进包括环境保护等企业社会责任的职责,成立五年多以来,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事业,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开展了系列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法院已向四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手续

据洛阳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关若泰介绍,8月22日,该院依法对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对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告知。8月23日,该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将此案受理情况予以公告。

关若泰说,原告于19日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对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已发生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费等实际费用,合计暂定50万元。

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的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8月20日,法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当天12时30分,铜鑫汞业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21日14时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21时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本案的受理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中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以及预防和惩治并重等理念。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刘宝说,本案中的低汞触媒作为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对存放周边环境具有明显的潜在危害性,其中有害物质汞遇高温易挥发,遇水容易引起土壤渗透,一旦发生危险、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同时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运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该起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今后我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教授认为,案件受理过程中所体现的适度发挥职权、注重事先预防、提倡恢复性司法、实行多元共治等理念以及先予执行、多方联动等措施,更是对今后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查、探索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