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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 打击虚假诉讼还须刑律伺候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2
摘要:□法制网记者 王 春 法制网通讯员 叶寒卉 赵 云 诉讼,是公民解决争端、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当事人竟抱着侥幸心理,借助诉讼形式蒙蔽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债务。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

法制网记者 王 春 法制网通讯员 叶寒卉 赵 云

诉讼,是公民解决争端、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当事人竟抱着侥幸心理,借助诉讼形式蒙蔽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债务。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打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早在2010年,杭州市检察院就主动牵头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使公、检、法、司“四力合一”,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组合拳。

记者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15年浙江各级检察院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87件,案件总标的高达3.8余亿元,对涉嫌打假官司的11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有52人被法院判刑。

一起仲裁申请背后的真相

老夏和小夏分别为杭州冠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0年,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评估拍卖,为了多分得一些拍卖款偿还个人债务,老夏伙同小夏等人以伪造借条的方式指使其亲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总标的为1250万元,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这起借款纠纷案中疑点重重:借条的落款年份不同,所用的纸质、水笔却类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且多数借条在超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仍予以确认,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调解过程极为顺利……

抽丝剥茧后,检察机关发现这是为规避执行而设的虚假诉讼,其实际欠款仅为600余万元,于是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为了帮助公安机关快速熟悉案情,检察机关制作了案情分析、该案线索、证据清单等材料提前介入侦查。同时专门调配民事、侦查、刑侦部门办案骨干组成精干团队,协助公安机关同时对12名涉案人员进行突击讯问,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毁证。

杭州市检察院成功监督纠正这起涉案金额1250万元的浙江省首例虚假仲裁案件,12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

杭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周姝表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侦查部门梳理案情、分析疑点,比如在发现、收集、保全、完善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助于增强侦查力度,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好审查逮捕的准备工作,加快批捕进程,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

自2008年金融风波爆发以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数量大幅增加,种类也复杂多样。虚构巨额借款、捏造各类合同、伪造证据材料、串通贿买假证人……当事人运用各种手段,利用虚构的法律关系,借助司法资源达到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等目的。

民间借贷成假官司高发区

杭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韩莉说:“在我们查办的虚假诉讼线索中,民间借贷纠纷比例高达80%,最典型的就是离婚诉讼,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转移财产或是逃避债务,通过虚构外债来实现破产清算等。”

韩莉向记者讲述了一起典型案件。陈某与包女士结婚多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丈夫陈某拿出一份法院调解书,其中显示陈某向沈某借款80万元。随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共有的房产偿清这笔80万元的债务,包女士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经过对借款协议的笔迹、庭审过程等细节的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原来这是丈夫自导自演的一出苦情戏,为了不让妻子分得更多财产,陈某与“债主”沈某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转移部分财产。

韩莉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亲戚、朋友或者利益共同体间合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也比较容易,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借款纠纷上诉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6月13日,上海欧宝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辽宁特莱维公司对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上海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

经过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两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

“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特别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的危害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高度重视,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下发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和意见,旨在对所有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全面防范,表明“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公检法司互通信息展开合力打击

虚假诉讼看似只是打个假官司,但实际上却有很大的危害性,还要背负刑事罪名。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打击虚假诉讼面临3大难题:首先,线索发现难。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起诉前已达成默契,审判机关有时很难发现涉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否虚构。其次,立案侦查难。多数虚假诉讼案件的突破、定案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当事人往往会矢口否认造假。最后,是监督纠正难。由于法院本身是受蒙蔽者,因此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监督纠正民事判决不易,调查、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更困难。与此同时,部分执业律师参与其中,进一步增加虚假诉讼的欺骗性,极易误导审判机关作出错误判决。

去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通过充分调研、积极沟通,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鹿城区惩防虚假诉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自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公检法司4家合力,办案效率翻倍,合作交流增加,逐渐驶入打击虚假诉讼快车道。

为提升监督实效,杭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内部协作的规定》,加强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等业务部门协作,建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协查联动等机制,使得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逐年递增。

杭州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研究,逐步形成审查虚假诉讼线索的“四步法”,即:甄别案件类型,分析申请监督理由是否合理,判断原审材料是否存疑,人员关系、资金流向有无异常。此外,为拓展民行检察案源渠道,民行部门改变以往“坐等”线索的单一模式,创设多部门、多主体联动审查的线索发现方式,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和线索移送等制度。例如,建立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从法院、司法向公安、检察移送,民事错误裁判案件申诉从司法、公安、检察向法院移送的“线索双流通道”,缓解虚假诉讼查处难、纠正难等问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