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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怀理想 砥砺前行 为法治中国助力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2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周军 我是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始终工作在首都司法审判的一线,对党的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实施,对党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正在经历的司法体制改革有着深刻的切身感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周军

我是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始终工作在首都司法审判的一线,对党的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实施,对党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正在经历的司法体制改革有着深刻的切身感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和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法治建设目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所要实现的法治目标。

感悟之一: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水平、推进司法改革、宣传法院正能量的重要渠道。

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都在积极推进阳光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相继上线运行,将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自我监督延展到法院外部,将司法权的运行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司法不公、“暗箱操作”的质疑声渐渐低落。推行阳光司法之前,法官不仅要面对当事人的质疑、责问,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答疑、说明情况,而且还要经常在审判之外应对媒体舆情,案件办的越多,工作负担越重。推进阳光司法之后,当事人不满的少了,负面舆情少了,法官判后的接访工作少了。同时,阳光司法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职业水平也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不允许有丝毫的差错与瑕疵,否则就会给整个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造成负面影响。伴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审判流程的公开,我院加紧推进庭审程序与裁判文书改革,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庭审方式改革中逐步推进,法官驾驭庭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程序以及当庭裁判的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裁判文书改革则以程序性事项记载、认证和辨法析理为重点,全面、客观、动态地记载从立案到结案控辩审三方的诉讼行为,让程序公正看得见;提炼、总结控辩焦点,围绕控辩焦点,运用证据规则、形式逻辑、法学理论、实践案例进行判决说理,裁判文书让实体公正更加经得起检验。在推进阳光司法的进程中,法官司法行为的自我约束力、职业理念、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水平得到逐步提升,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态度从被动消极转向主动积极,实现了从你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认识飞跃。例1,李某交通肇事抗诉案就非常具有司法公开的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因醉酒驾驶而致被害人死亡,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被害人亲属以自杀相要挟,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并征集社会签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案件信息和动态,检察机关亦提起抗诉,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承受着巨大压力。针对这种情况,收案后,合议庭法官多次与被害人亲属谈话,安抚情感,辩法析理,答疑解惑,但效果不理想。本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维持了原判。裁定书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定性、量刑与法律适用等焦点,以及国内外相关法学理论与实践案例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论述与阐释,并将合议庭面对情与法的冲突所作出理性裁判的心里路程写入裁定书。文书上网后,互联网上的舆论从猜测、质疑转向对法院裁判水平与司法人文情怀的肯定、赞誉,法官应对舆论的压力减轻。但是,被害人亲属依然不认可裁判结果,法官承受来当事人不满、泄愤的压力依然未减轻。例2,梁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持刀刺扎被害人大腿根部数刀,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辩方于庭前对被害人的死因提出异议,要求传接诊医生出庭,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并将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以及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的程序性意见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记载和评价,支持了出诊医生出庭的申请,驳回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宣判后,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本案的诉讼程序无任何异议,判决书上网后,为庭审程序改革与裁判文书程序性记载与论理的改革提供了示范。至今,这2份裁判文书在中国审判网上的浏览量和转发率依然很高。

感悟之二:中央的规定来了,法院、合议庭、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扰变得更加现实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北京市、最高法院相继下发了相关实施意见,市高级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和实施意见,也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下发全市法院贯彻、落实。

自上述约束性文件与意见、办法实施以来,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更加规范、严谨、高效。因为外部干扰没了,案件再出问题只能是法院内部的问题,加强司法权的内部监督与法官自我约束成为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一是划清合议庭、庭长、院长权力与责任边界,让审判权与管理权各担其责。为了与法官员额制改革顺利对接,我院也相继制定了关于庭长、院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的规范,探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在法院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根据我院关于进一步探索新的审判团队运行模式和审判权运行特点的要求,我庭于2014年制定了《合议庭运行细则》、《关于规范审判关键节点的实施意见》和《审判管理细则》,对从收案到结案的每个程序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权责要求,改个案监督方式为用规范、用规则来监督,让审判权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改人管人的管理模式为用制度管人,放权不放责,在制度约束中让法官逐步实现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二是司法权运行全程留痕。从收案开始至案件审结归档,期间发生的所有诉讼活动全部记入案卷。如通知律师提交委托手续、阅卷的时间,律师是否阅卷、是否会见了被告人,就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延期审理等程序性事项的合议,庭长、院长关于案件的任何意见等均由本人签名入卷备查。三督办案件全程留痕,督办函件全部入卷备查。在上述权责体系下,法院、法官办案受到外部干预与内部过问的压力明显降低,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变得更加现实。

感悟之三:公正司法,是法院、法官追求的司法价值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的期待与要求,但司法公正必须要形成司法合力才能实现。

公正司法,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和要求的。刑事诉讼的规律与实践表明,解决影响和制约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问题,不是法院独自努力就可以实现的。刑事审判,具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效与责任,庭审是法官主持下的控辩对抗,是以程序正义、证据裁判、无罪推定为原则的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审判程序的引导者与居中裁判者。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举证、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的内心确信形成在法庭。围绕着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必然要求在《刑诉法》的框架内,由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司法的合力来促进司法公正。针对实践中自侦查至审判环节普遍存在的证明标准不高、取证程序瑕疵、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我院在规范控辩审三方刑事司法行为与审判引导、制约侦查、起诉方面不断探索,相继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等单位、部门开展专项联合调研,旨在明确司法裁判标准与规范具体的司法行为,通过建立审判引导、制约侦查、起诉机制,建立互相评价、互相监督机制来规范三方诉讼行为,为公正司法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个案的司法公正都得以实现。我院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构建法律共同体,推进司法理念与文化建设,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各方把思想统一到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上来,达成共识,积极参与,共同探索、推进。

感悟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更加彰显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好、实施好是法官的责任,也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