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3日,适逢英国剧作家莎士比亚逝世四百周年。在不少国家,莎翁作品深入人心,有关纪念活动将持续2016年整年时间。对于许多中国读者而言,莎翁和他的作品也并不陌生,但少为人知的是,这位文豪笔下还有着一个鲜活的法律世界。本期,我们带领您走近这个世界以及创造出这个世界的莎士比亚。 □ 郭建 莎士比亚的剧作描写了当时社会的众多人物形象,从国王到平民、从富豪到乞丐,但律师却是一个跑龙套的角色(《亨利六世》上部)。而在他的很多剧作台词里更是有很多嘲讽挖苦律师的内容,最刻薄的要算是《亨利六世》中的一句台词:“第一该杀是律师。” 亨利六世(King Henry VI 1422-1461)统治时的1450年,英国伦敦爆发了凯德领导下的伦敦手工业工人起义。《亨利六世》中部第四幕第二场描写了成衣匠杰克·凯德带着“穿着皮围裙的人”(工匠)造反。戏里的角色、屠户狄克说:“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杰克·凯德同意,说:“对,这是我一定要做到的。他们在羊皮纸上乱七八糟地写上一大堆字,就能把一个人害得走投无路,那又是多么混账?” 同样,在名剧《哈姆雷特》里,莎士比亚借着主人公哈姆雷特之口,也对律师来了一番嘲讽。哈姆雷特说:“哈,又来一个!这不会是个律师的头颅吧?他的钻牛角尖式之弄法手段、他的分毫必争之雄辩、他的诉讼案子、他的契据、他的巧妙诡计现在都到哪儿去了呢?为什么他现在肯让这位鲁莽的家伙用柄肮脏的铲子来敲他的脑壳子,而不去控告他犯了殴打罪?哼,这个家伙在生前也可能是个地产的大买主,整天就与他的抵押、他的债券、他的赔偿、他的证人、他的收回权为伴。现在,他的上好脑袋里所装的仅是些上好砂土,难道这就是他的最后赔偿、最后收回吗?他的证人们还肯不肯为他作证,去买两块地契般大小的地皮呢?现在,他的棺材可是恰够大小来存放这些证件喽。难道这位买主就无法得到比此更多吗?哈!” 为律师写下消极评语 在其他的剧作中,莎士比亚也有不少对于律师的消极评价。比如《驯悍记》第一幕第二场中的一句台词说:“我们应该像法庭上打官司的律师,在竞争的时候是冤家对头,在吃吃喝喝的时候还是像好朋友一样。”讽刺律师的没心没肺。 在《罗密欧与朱丽叶》第一幕第四场中关于“使人做梦的精灵”写道:“经过律师们的手指,他们就会在梦里伸手讨讼费。”在《李尔王》的第一幕第三场,借着弄臣的话:“那么正像拿不到讼费的律师一样,我的话都白说了。”这又是在讽刺律师贪心了。 《皆大欢喜》第三幕第二场里,主人公罗瑟琳对于时间的相对性叙述中,说时间也有静止的时候:“对于在休假中的律师,因为他们在前后开庭的时期之间,完全昏睡过去,不觉到时间的移动。”第四幕第一场另一位主人公杰奎斯在议论忧愁时说:自己“也没有律师的忧愁,那是狡猾”。这既有说律师业务的特性,也在说律师狡猾。 《雅典的泰门》第四幕第三场中,当主人公泰门绝望而疯癫时,诅咒所有的人们交上噩运,特别提到“嘶哑了律师的喉咙,让他不再颠倒黑白,为非分的权利辩护,鼓弄他的如簧之舌”。 追溯欧洲律师业渊源 古希腊城邦里,法院大多是实行由公民组成的集体审判制,公民直接起诉应诉,还没有律师行业的需求。而古罗马共和国在猛烈地扩大了统治区域后,罗马的法律及法官要应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各地的人们也不熟悉罗马的法律,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服务行业。到了公元前一世纪的时候,古罗马就出现了律师这一行当。罗马帝国时代,律师已是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环地中海地区最有声望的职业。律师要经过学习才能取得资格,要加入专门的团体才可以开业。 罗马帝国灭亡后,到了11世纪,欧洲的经济迅速得到恢复,而当时并存不同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部族习惯法、国王发布的法令、领主的法令、独立城市的法律、商人之间的习惯法等)。王公及城市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和正在兴起的商品经济生活、互通有无的市场发生很大冲突,需要有法律服务来帮助克服。而正好在这时,东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法典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传播到了西欧,罗马法成为能够协调众多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在新出现的大学里,罗马法成为重要的学习科目。学生们来到大学付出学费,聘请教授为自己讲授罗马法,得到一张文凭,就可以到教会、王公、城市贵族、大商人等有权有势的人手下服务,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或者担任法官,或者当律师。 13世纪,西西里王国制定的《奥古斯都法典》有关律师的规定可以作为这一时期的典型。该法典第84条规定,出庭律师(advocates)应得到批准后从业,并在法院就下述事项宣誓:“他们应当尽力帮助当事人,竭尽诚实和信用进行辩护,而不耍任何花招。他们不应就案件事实指示当事人。他们在辩护时将不背离他们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们不应接受那些无可挽回的案件。如果他们可能接受了由一方当事人的谎言所歪曲的案件,该案件在开始时似乎公正,而在判决过程中案件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在他们看来似乎不公正,他们应立即停止辩护……他们也发誓将不在审判期间增加辩护费用,也不订立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协议。”违反者将被处以“三磅纯金的罚金”。 莎翁时代的英国律师 在公元9世纪时,英国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朝已经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当时叫作forespeca,是帮助调解纠纷的中间人。在诺曼人入主英国后,英国普通法体系形成。这种法律极端拘泥程序,每一种诉讼都要以一种特定的以国王名义发布的“令状”,才能责令被告到法庭应诉。选择令状错误,就无法进行诉讼程序。这种令状最多时竟有76种之多,当事人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无从开始诉讼。律师服务也就因此出现很大的市场。 到12世纪中叶,英国的律师业已具规模,有了法律辩护人(narrator)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的区别。前者是作为法律专家在法庭上提供法律意见的人,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全权代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代理人。以后进一步专业化,合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 1275年,爱德华一世公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规定律师如有欺诈或共谋罪行,要监禁一年零一天。也在这位国王统治期间,开始从律师中任命法官。后来这成为惯例,法官一般总是从资深律师中遴选。随之律师职业成为中小贵族、骑士子弟提升社会等级的主要途径,很多人开始跟随律师和法官学习法律、学习诉讼知识,号为“法律学徒”。到15世纪在伦敦形成了四大学院,学生在这些学院学习7年以上,才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另外,为了给众多的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又出现了专门帮助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