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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发言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警察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而且警察权的指向通常都是涉及到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所以我给警察权下的定义是,警察权是一种武装力量,作用功能是制止暴行,同时也制造暴行。这里接触的警察权有两面性,现在法治国家对于警察权,一方面要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警察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而且警察权的指向通常都是涉及到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所以我给警察权下的定义是,警察权是一种武装力量,作用功能是制止暴行,同时也制造暴行。这里接触的警察权有两面性,现在法治国家对于警察权,一方面要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家秩序都很重要,而警察权的作用是维护秩序。所以警察权是一个国家和政府必然会倚重的一种权力,这是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我们看到很多国家的民众对警察不太喜欢,民主国家对警察不太喜欢。不喜欢的原因,有一个很有趣的说法是当年被小说家搞坏了,《悲惨世界》把警察搞坏了,警察一直翻不了身。到了60年代,一些罪犯都在写书出版,警察看不下去,就写了一本书《警察故事》。我们看到很多国家的警察扮演着夜壶的角色,平时不亲近警察,一旦被抢被偷了会找警察,所以警察扮演着夜壶的角色,夜急的时候拿出来。社会防卫需要警察,没有警察不行。但警察的严格制约也需要。

警察国家的概念来自于纳粹德国,是部分意识形态,是任何一个符合下属特征的国家。警察只为上层服务,具有自己强大而独立的权力体系和权力系统,不受任何因正当程序设立的制约机制或作用,或者根本没有这样的机制,对社会实行严厉的控制。为了自身利益甚至从目前民众那里勒索钱财。统治阶级上层或者他们自己认为一切不符合这个特征的就是警察国家,不管在哪个意识形态下都存在警察国家。现在法治国家对于警察权的扩张时刻保持警惕。现在大陆法系很多国家不认为警察机关是侦查主体,只是检察机关侦查主体的辅助机关,起辅助作用。现在我们的台湾地区也这样,学德国、学日本、学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现在台湾的警察不具有侦查主体的身份。为什么不赋予警察是侦查主体的地位?——担心警察权扩大、警察地位太高,让一个国家不自觉地滑向警察国家。

从我们国家情况来看,警察体系、警察队伍的外部监督有专门的检察机关,但在工作机制上仍然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制约。从雷洋案件、深圳查验身份证事件来看,警察权受到的制约还有不足。这几年我们在这方面有所进展,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个本身是试图发挥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其中包含警察权的制约,还有羁押审查,都往前走了一步,所以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1979年刑事法设置当中的警察要逮捕一个人需要有检察机关的批准,结合到一块,检察权对于警察权有制衡,但是还需要加强,现在两高三部出台的意见,在发挥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当中的警察权制衡方面还要加强。

警察权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约,这有很多表现,包括现在的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扣押、冻结、查封都不需要司法令状,自己就可以开相关手续,不要说检察机关,更不要法院事先批准。所以警察权仍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受到的外部制约太小。

现在整个司法状态,侦查当中具有高度的密闭性。我们知道侦查确实有一定的密闭性,全世界都是这样,因为侦查当中实行的是侦查不公开原则或者侦查密行主义。这样的制度主要作用是使侦查不受干扰、不受妨碍。这是目前从警察权或者侦查权顺利行使方面建立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因为整个案件还在侦查过程当中,嫌疑人是不是有罪,需要侦查加以厘清。厘清之前,在电视台上认罪,大曝光,这都是对一个人的声誉进行践踏,对他的生活工作包括未来的生活工作有损害作用。所以侦查不公开原则包含的内容是在电视上、媒体上对于当事人事前犯罪情况不能够进行这样的披露。这些包含在侦查不公开的范围之内。所以不难理解侦查都是国家秘密,处处要设防。它本身应该要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思考。这里面我们看到警察权的行使当中,律师可以介入,除了律师介入之外,检察院有侦查监督职能。但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也是事后监督。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警察的活动仍然是卡夫卡式的城堡,检察机关进不去。这方面意味着侦查程序当中的制度设定、高度的密闭性,确实应该从多个面向加以重新思考,从增强警察权的外部制约角度使这种密闭性能够铁桶一块,同时又使侦查不公开原则的积极作用能够得到维系。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另外监督的暧昧和迟缓让我们觉得制度需要改进。检察机关的监督实现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检察院是否愿意承担监督职能、自觉监督,本身是疑问。所以监督的暧昧和迟缓造成了侦查权、警察权受到的监督是弱化的。还有审判活动。我们看到两高三部《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意见》,在发挥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当中的警察权制衡方面还要加强。刚才介绍的闫平平案,涉及到警察权的运作,让我们想到有可能警察介入经济领域、介入经济纠纷,甚至动用国家权力帮助追讨债,以试图挽回某种经济方面的损失。这个警察权在运作当中的特点,把人关了这么长时间,只有一次讯问,就一般案件来说,羁押那么长时间,只讯问一次,这是异乎寻常的,说明获得口供不是警察的重点。警察的重点是什么?整个活动是你把钱拿出来还给对方。所以警察到底是在进行刑事侦查还是借助刑事侦查权为别人挽回经济损失?看到材料提供给我们的情况,这次讯问当中警察跟当事人讲,你的儿子、你的亲属也可能被抓起来。为什么讲这番话?“并不忌惮以最坏的恶意推测中国人”,我们不妨以我们的恶意进行推测,这个话这这种司法当中常有的人治现象,即压服案件当事人,以他的亲属作为筹码。有的当时让扛得住,但涉及到亲属安危就违心地承认犯了罪而跟他们合作。所以我看到这个介绍时,认为背后很可能埋伏着司法人治的现象,但没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警惕。因为以威胁的方式,达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要的目的。这方面我呼吁法律界对于侦查当中的司法人治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因为这对人权侵犯的严重程度,如果说逊色于刑讯暴力,但逊色不多。

关于案件当中涉及到的羁押问题。我们国家长期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中央一直在下决心进行治理。但羁押制定的体系到现在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起来,其中包括延长羁押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在这个地方试图用司法权制约羁押权,所以公安机关要延长羁押,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由上级或者省一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批准。这本身的制度不错,但缺乏相应的机制,这种延长羁押完全用行政的审批的程序,我认为应该要用一种类似于司法程序解决要不要延长羁押的问题。也就是说应该由上级检察机关或者省级检察机关以开羁押庭的方式,有辩护方和警察方,三方组合一起,双方提供理由甚至要求提供进一步的实证,要求延长羁押或者要求否定、不批准延长羁押。用这样的听证或者延押庭的方式,未来羁押权给法院行使,法院以羁押庭的方式解决关系到一个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问题。但这个问题现在都是内部的审批手续,行政式的审批手续。所以材料当中有一个内容,公安机关在一个人羁押期最后一天了,才向检察机关报材料。他们当然是信心满满的,检察机关一定是批的,所以最后一天报材料,报材料到批下来的时候还在羁押,而这段实际上属于违法羁押、非法拘禁。但检察机关习以为常。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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