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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发言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今天的主题是“完善公安侦查阶段法律监督”,结合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的研究,我提几个观点。 第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我们国家的警察权力比较容易任性或者比较容易有随便性。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既是国家治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掌

今天的主题是“完善公安侦查阶段法律监督”,结合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的研究,我提几个观点。

第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我们国家的警察权力比较容易任性或者比较容易有随便性。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既是国家治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掌握有相当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同时又拥有司法权、侦查权。这样的权力一旦合二为一,问题就很大。行政执法权的程序要求比较低,但很广泛,如果机关还掌握有司法权、侦查权,这两个权就很容易发生混乱,很容易出现权力的扩张。涉及到权力机制上、体制上的问题,未来需要认真解决。闫平平案涉及到企业家,立案比较轻率,民营企业家被追诉的时候罪名变更特别频繁,尤其是侦查阶段。频繁变更罪名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国有企业家追诉过程中很少有这样的现象?所以罪名变更的背后大有文章可做。

首先,是否是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或者严格执法,立案时有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我们研究发现,很多民营企业家被立案侦查,是起源于有人报案,报案就立案,缺乏审查。一立案发现不对就马上变更罪名。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发现有错了,司法机关有时硬着头皮往上上。还有随意发动刑事追诉的背后有没有利益驱动?所以对民营企业家追诉的问题,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是一个观点。

第二,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在我看来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关我们国家维护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也事关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大局。这不是小问题,司法机关、政法机关要有大局观、大局意识,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要成为一份力量,构建和谐社会要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来实现。涉及到民营企业家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不管,公安机关管。十八条意见在公安侦查这一块怎么落实,这存在着问题。另外是民营企业在经济上、在就业方面、社会创建方面的贡献极大,这方面我们有数据,通过我们的研究表明,国有企业触犯的罪名总数是32个,民营企业触犯的罪名总数达到了71个罪名。这是什么概念?现阶段我们的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远远高于国有企业,这个平等保护,到法律规制上说就被否了。最终结果,同样性质的行为,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构成不同的犯罪。比如国企是贪污,民营企业家叫职务侵占。这两个罪名的配置相当悬殊。所以某种程度上,今天出现这个案子,这是大背景,在大框架下出现这么一种现象,在我看来带有一定的规律性。

所以这里面最根本的是涉及到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随意立案追查、随意追诉,这里面真正的原因不在于个别的执法层,而是要从体制方面予以检讨。当前民营企业在追诉过程中、侦查阶段出现频繁变更罪名的情况,要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值得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第三,回到侦查监督。刚才有同志说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不积极。我认为不是这个问题。侦查监督相对弱化是客观事实,但主要原因在于权力配置上的缺陷。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出现违法不规范的行为,监督手段不多、监督的强制力不够大。侦查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起诉,出了一个建议书,可公安机关不执行怎么办?没有手段。所以不是监督机关的问题,而是权力配置上不够强大。所以这个问题深究起来,很多方面是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在现实中的反映。

我感觉在立法没有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个案的出现,律师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值得探讨。另一方面,媒体搞好正确的报向,加强舆论监督,可能是弥补现在某些制度或者机制缺失的有效方面。这些问题需要学界、媒体界、律师界方方面面共同努力,以更好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对民营企业家作为创新主体、财富创造的生力军,才可能有更好的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群体要健康发展。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个别的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导向,现阶段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过程中,对于民营企业家阶层如何更好地对待、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这么一个更宏大的目标。

另外补充一点,四换罪名,职务侵占和这个没有大关系。还有诈骗和合同诈骗,作为搞刑法的不是难题,法律上不是很困难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个现象,要从根子上找找原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多多少少隐含着利益驱动。

责任编辑:苏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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