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波律师、实习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查验和登记有效执业证件后,由安检通道即可进入;全市法院要设置律师的阅卷场所,为律师提供方便查阅、摘录、复制案件材料的有关设备……7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律师间良性互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若干意见》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意见。涉及律师知情权、阅卷权、保密权、会见权、代理申诉权等方面。如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规定“除依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案件外,办案人员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律师阅卷、摘录、复制、拍照、扫描的权利”,同时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涉及律师对证人、鉴定人出庭、调取证据的申请,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权并明确了答复期限,以及对律师庭审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应如实、准确记录,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保障性规定。太原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之间,将通过学术交流,业务文件共享,对妨碍、侵害律师诉讼权利以及律师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相互通报等机制,建立起相互支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 |